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4-11-1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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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原被告于2016年9月相识,2017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意见不一,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被告不同意,于是委托我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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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3、请求判决婚生子女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6年9月相识,2017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意见不一,现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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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9月相识,2017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意见不一。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增进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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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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