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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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工大秘〔2024〕35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12月30日
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校园交通建设与规划建议,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主动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依法对进入校园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校外人员、车辆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禁止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和动物进入校园。
第五条 凡进入我校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骑)乘人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进校,应遵守学校校园门禁管理相关规定,经查验许可后通行。
第七条 行人应靠右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指示标识通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实施妨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等区域使用滑板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或进行运球、嬉闹、遛狗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侧或按指定路线骑行,进出校门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超速、并道行驶或曲折竞驶以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行。骑行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条 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须合法合规取得并按规定悬挂公安牌照和校园通行证。禁止使用无牌无证、超标超限和拼装改装车辆。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全面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电动滑板车等。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车棚或其他指定区域,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或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所在楼宇周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学校安保、后勤等部门不定期对校园内废弃非机动车辆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内运营共享单车。违规运营的,学校有权将相关车辆清理出校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须在车辆信息录入学校门禁系统或经门卫查验许可后,方能进校和在校内通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车辆,由教职工本人申报,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核。
学校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的车辆,在其聘期内参照教职工办理。
第十七条 校内第三方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车辆,由车主所在单位申报,学校相关管理单位审核。
校内租住户的车辆,由房屋出租人申报,房屋出租人所在的校内单位审核。
第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处)负责申报车辆的最终审批和门禁系统信息录入,确定车辆准入校区和通行期限。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幼儿园学生家长等人员的车辆,通过其所在或相关单位向安全保卫部(处)集中报备,通行时查证。
第二十条 禁止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公务或因私来访车辆进校,由来访人提前预约,校内对接单位或对接人进行审核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车辆需要长期在校内停放或周转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救护、金融押解、环卫及水、电、燃气、通讯抢修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校园,非必要不使用警报器等音响装置。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雨雪恶劣天气、老弱病残孕人员或教职工因紧急事务及携带大件物品等特殊情形,经查验许可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 经许可进校的出租车(网约车),进校后应减速慢行、同门出入、服从管理,不得在校园内借道穿行、逗留等客或违章停车。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大型活动、外出实习等使用的大客车,以及工程施工、运送大件物资、进行维修检修的大型车辆和工程类车辆等需要进校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前向安全保卫部(处)报备。
车辆入校后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杜绝抛洒滴漏,作业过程妨碍交通的,及时在周边做好相应安全提示。
第二十七条 校内食堂、超市等商户的日常送货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线路和时段行驶,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随意穿行和违章停车。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过校门实行一车一杆(闸),强行跟随和闯杆(闸)造成车辆损伤或人员伤害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注意安全、服从管理,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行驶速度应低于2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或在停车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三十条 车辆在校园内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位。消防通道、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集散地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三十一条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批准进入校园,未通过年检、存在安全隐患或残破、污损、漏液以及尾气、噪音超标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车辆载货离开学校的,应当交验由校内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运货出校证明,自觉配合门卫查验、登记。无相关证明的,门卫可拒绝其出校。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试刹车、飙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占用校园交通设施,或随意占用校园道路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事先经学校相关单位批准,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恢复原样,以防发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校园交通设施毁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照价赔偿。因违章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车辆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恶意破坏校园交通设施,或威胁、伤害校园门卫等管理人员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夜间校园安全,每天晚间23:00至次日上午6:00,安全保卫部(处)可结合实际对校门实行限行管控。车辆确需进出校园的,经门卫查验登记后通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大型考试或进行大范围施工期间,以及日常上下班(课)高峰期,安全保卫部(处)可酌情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校园110和交警部门处理。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予以协助。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地点,保护现场,协调医疗救护,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当事人,由安全保卫部(处)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现场纠正,或采取张贴提示、电话短信提醒、强制锁车挪车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服从教育和管理的,安全保卫部(处)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或相关单位,并采取通报、将相关车辆纳入门禁黑名单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校内交通管理规定》(校办〔200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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