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01 02:15

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活知识# #法律咨询#

上大内〔2024〕22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内交通事故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上海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驻校警务室或辖区文保、地区派出所受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校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处理。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延长校区、嘉定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非正常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学校主管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批准报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与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上海大学机动车通行证或通过网上申请进行预约报备。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准予通行。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口时速为5km/h,校园内部道路限速为20km/h,延长和嘉定校区道路限速为10km/h。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四条 大型货运车辆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道路禁止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规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 骑驾非机动车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驾驶员应按规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有序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在设公共泊车位的场所,保留适量专用车位,专用泊车位设明确标志或使用专用车位"地桩锁"。未经得管理部门同意,驾驶员不擅自在专用车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院系、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申报,至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申办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将通行证交回保卫处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学校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拨打“110”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校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另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派出所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四)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保卫处协助派出所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派出所出具有关事故情况证明。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人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院系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对当事人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固定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停止施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作进行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含3次)以上的,采取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等措施,并通报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或院系部门;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学校发布的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上大内﹝2007﹞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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