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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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24〕4号)和《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9〕10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小学寄宿生500元/生/学期,非寄宿生250元/生/学期;初中寄宿生625元/生/学期(残疾学生另加100元),非寄宿生312.5元/生/学期。各校2024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分配详见附件。
二、资助对象
1.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以及监测对象;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其他要求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的行为,将按照《共青城市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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