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手机华丽蜕变真能发财致富?小心!
蝴蝶的幼虫会蜕皮多次,最后变成美丽的蝴蝶。 #生活知识# #趣闻#
原创 静安法院 上海静安法院 收录于合集#静·普法 48 个 #我为营商添砝码 32 个
当代人的生活似乎已离不开手机,走到哪里也不忘带上手机,手机成为了我们社交、出行、消费、娱乐的重要工具。而且手机的更新换代也变得越来越频繁,不少人在更换了一台新手机之后,便将原来的旧手机出售,殊不知竟有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他们对回收的二手手机以更换部分部件、修改参数等方式进行翻新,再配以贴牌的充电器以及包装盒,最后将翻新机冒充新手机进行网上销售,从而获取不法利益。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让我们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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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21年7月,武某低价收购一批二手某知名品牌手机,并购买印有假冒商标标识的充电器、包装盒等,通过更换屏幕、后盖等部件,修改手机参数等方式对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包装,后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打着“国行正品”的幌子对外销售这些翻新机非法获利,每台翻新机的售价比正品机便宜不少,不少消费者以为捡到了便宜,收货后才得知上当受骗了。同年9月,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武某销售金额共计28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达32万余元,被查扣商品货值金额3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予以惩处。鉴于武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具有自首以及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已退缴的连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依法予以没收。
Q&A
问题一:武某买来的二手手机是正品,翻新一下对外出售,为何会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达到法定情节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中,武某将二手手机更换屏幕等部件以及修改参数的行为属于对手机再生产的过程,其翻新后的手机已经不是原厂手机,且未经某知名品牌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却在产品上标有某品牌公司的商标标识,同时还配有该公司的充电器及包装盒,其行为侵犯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武某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对外销售,同时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滑动查看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Q&A
问题二:武某将旧手机翻新后当正品机卖为什么属于“使用相同的商标”?
答:尽管翻新机价格比正品机低很多,但由于经过再加工以及再包装,公众很难分辨出和正品机的区别,很容易误认为该手机就是某知名品牌的正品机,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误导性。因此,未经品牌公司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实质性翻新后的品牌手机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借用相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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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Q&A
问题三: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案例中,武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非法经营数额总计达到了32万余元,超过了2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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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Q&A
问题四:武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能否认定武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答:武某在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武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法院审理阶段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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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Q&A
问题五:法院判处武某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罚金的数额和违法所得以及非法经营数额是有关的,由于本案中武某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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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Q&A
问题六:制假销假行为为何要严厉打击?
答: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制假销假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的良性竞争,更侵害消费者权益。法院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依法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文 | 周子扬
图 | 来自网络
编辑 | 刘晓丽
原标题:《旧手机华丽蜕变真能发财致富?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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