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深能环保有限公司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6 00:33
名称 威县深能环保有限公司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301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审〔2019〕48号 发布日期 2019-12-05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威县深能环保有限公司

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威县深能环保有限公司:

所报《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贺营镇陈庄村东侧、G340国道北侧,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为一期工程,建设2条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炉排炉焚烧线和1台18兆瓦中温次高压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预留SCR脱硝位置。本项目总投资47234万元,环保投资788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6.7%。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建设符合《威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其修改方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及《河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期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97.331吨/年、氮氧化物304.160吨/年,化学需氧量53.136吨/年、氨氮3.321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依法持证排污。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天然气管线、中水及排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天然气,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威县及清河县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就近收集至垃圾转运站,经压缩后采用专用垃圾运输车通过进厂道路运输入厂,运输过程中须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须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均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干粉喷射系统+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预留SCR脱硝系统”工艺(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双筒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污染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石灰、活性炭、氢氧化钙干粉、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废水处理站各个池体须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须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垃圾渗滤液、垃圾车辆及卸料大厅和主厂房冲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厌氧反应器(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反渗透浓水部分用于石灰浆制备,剩余反渗透浓水及纳滤浓水入炉回喷,清液中重金属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后排入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冷却塔循环系统排污水部分用于烟气降温、绿化及道路用水、出渣系统、飞灰稳定化、车间地面冲洗、除尘用水、垃圾车辆及卸料大厅、主厂房冲洗用水,剩余排入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洗水经中和处理后全部与锅炉系统排污水进入冷却塔循环系统,化学水系统排污水排入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仓、事故废水池、污水处理站各处理池、渗滤液收集池及管道的管沟、集水沟、危废暂存间、飞灰固化间、渣池、飞灰暂存厂库等区域须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须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除臭系统废活性炭送焚烧炉焚烧处理;飞灰仓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油及废油桶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石灰仓、氢氧化钙干粉仓、活性炭仓袋式除尘器除尘灰返回各料仓作为原料回用。石灰仓、氢氧化钙干粉仓、活性炭仓袋式除尘器废滤袋,由除尘器厂家回收;焚烧飞灰在厂区内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清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渗滤液处理站、烟气净化系统等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须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须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5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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