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解读 #生活技巧# #财务管理技巧# #税务减免#
1、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问:对哪些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 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3、问:对哪些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一)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 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四) 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4、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为1年,期限届满后,由人社部门进行复审。
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5、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答:企业可以按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支付1.5倍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3倍工资。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相关规定。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见附件,政策咨询电话:5026019,联系人:方雷。
网址:政策解读《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695403
相关内容
《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安徽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安徽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安徽省能源管理系列培训(铜陵站)顺利举办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解读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
安徽新型工业化一线观察:企业做好“加减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平台:http://117.68.7.59:8001
安徽司法行政打出扫黑除恶组合拳
政企合作助推企业节能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