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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在线 地方新闻】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有效防范飞灰转移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按照“源头控制、安全处置”的原则。近日,上海印发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通知。
上海印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通知
近日,据上海市环保局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各区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投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有效防范飞灰转移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按照“源头控制、安全处置”的原则,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现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飞灰预处理
本市所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均应在焚烧厂内配套建设飞灰预处理设施。本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江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结合设备大修,于2016年11月底前配套飞灰预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在焚烧厂内经稳定化预处理后,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入场要求后方可外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附后。
二、规范飞灰处置去向
自2016年12月1日起,原则上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除崇明外,均经厂内预处理合格后纳入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库区安全填埋。规划建设的崇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飞灰纳入崇明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库区安全填埋。
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DB31/7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飞灰收集输送管道、容器和预处理设备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应做好出厂飞灰量、浸出毒性检测等飞灰管理台帐的纪录、存档工作。
四、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39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核实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等信息,并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应保存齐全并至少保存5年。
五、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含飞灰预处理设施)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开展监督性监测及日常环境监管。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对市属、区属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监管,并将飞灰预处理的浸出毒性检测情况纳入运营监管范畴。
六、完善飞灰填埋规划
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填埋规划。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库区应满足除崇明外全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长期安全填埋需求,确保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安全。
七、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
鼓励焚烧飞灰预处理稳定化、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对具备工程转化应用的资源化技术,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节约本市填埋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沪环保防〔2012〕501号)废止。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在焚烧厂出厂之前进行预处理,避免飞灰扬尘,保证飞灰满足填埋场入库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提出如下要求:
1.预处理车间有防尘、防泄漏、密闭的飞灰料仓和螯合剂或稳定剂的料仓;
2.预处理车间处置规模与飞灰预处置量相匹配,主要预处理设备要求备用;
3.飞灰输送环节采用密闭方式,控制扬尘产生;
4.飞灰采用密闭方式输送至预处理车间临时储仓,按照飞灰预处置量和预处理运营能力优化临时储仓的数量;
5.飞灰预处理作业在密闭容器中进行,保证作业空间无扬尘;
6.应配备飞灰浸出毒性检测实验室和飞灰稳定固化养护场所;
7.飞灰预处理后应进行检测,符合标准后送至填埋场进行填埋;
8.飞灰产生量、预处理批次量均需记录,同时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
9.建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预处理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10.做好应急预案,具备应急储存条件。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保局环评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7月28日印发
(原标题: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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