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9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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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第三十二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一)无证上岗的(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一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三节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五条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有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一)无证上岗的;(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用语:(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第四十一条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质介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注册的审核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第四章 检验单位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第五篇: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初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八条GA类、GCGD1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71 -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三)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四)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五)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第十七条(制造单位责任)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对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要求经型式试验合格;(三)持续满足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四)在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上标注制造单位标记和安全标记;(五)接受和配合监督检验。第二十条(安全标记和出厂文件)压力管道元件出厂时,应在本体上标注安全标记(安全标记形式见附件2),并附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GA类、GCGD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受理、批准、发证。第二十七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无损检测核准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和无损检测工作。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书号、许可范围,项目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安装设备名称、施工地、开工日期和期限等。监督检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四)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五)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第三十六条(焊工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和《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取得资格,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负责,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他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第四十一条(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或复核)使用的压力管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因租赁、转让、继承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时,新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租赁、转让、继承后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二)压力管道停用6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三)报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第四十二条(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八条(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定期自行检查。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五十一条(事故预防)对于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做到:(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二)建立巡线检查制度;- 81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报废压力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当发现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问题- 82 -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改正或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第五十七条(审批时限)各级质检部门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工作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除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监察员有义务为被监察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干涉监察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被监察方的合法权益。对因漏检、错检、误判造成事故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特殊罚则2)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型式- 87 -试验、监督检验、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GC3级、GE类压力管道和临时安装使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二)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包含苯)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 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除本规定(三)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害(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一)条规定GC1级的管道。(一)GD1:,或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二、安全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应不小于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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