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09 04:07

托幼机构通常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常识# #育儿常识# #托幼机构信息#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一、生活制度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一日生活内容,保证其在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稳定性,促进集居儿童身心健康。

(二)对儿童24小时生活的主要内容,如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每个生活环节、顺序、次数和时间等应给予合理安排。

(三)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四)正常情况下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日,寄宿制的不少于3小时/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互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2~2.5小时/日为宜。

(五)托幼机构应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结合季节变化和机构实际情况,参照7岁以下儿童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具体制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年龄

饮食

室外活动

时间

(小时)

睡眠

次数

(正餐+点心)

正餐间隔时间

(小时)

日间次数

日间时间(小时∕次)

夜间

(小时)

1岁~

3+2

3.5~4

≥2

2

1.5~2.5

10~12

1.5岁~

3+2

3.5~4

≥2

1

2~2.5

10

3~6岁

3+2或1

3.5~4

≥2

1

2~2.5

8~10

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

二、儿童膳食制度

(一)膳食管理

1.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烹调过程中,按照营养膳食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的达DRI80%以上,寄宿制的达DRI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摄入量达DRI80%以上。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2~15%、30~35%、50~60%。

5.全日热量分配: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点的加餐),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40%(含下午3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含晚上8点的少量水果、牛奶等)。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点心。

6.加强体弱儿膳食管理。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肥胖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食物种类

1~2岁

3~6岁

谷类

100~150g

180~260g

蔬菜类

150~200g

200~250g

水果类

150~200g

150~300g

鱼虾类

100g

40~50g

禽畜肉类

30~40g

蛋类

60g

奶类

350ml

300~600ml

大豆及豆制品

25g

烹调油

20~25g

25~30g

儿童各类食物一日建议摄入量

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2007(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

三、体格锻炼制度

(一)根据儿童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订,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三)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安全,布置好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

(四)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注意观察儿童运动中的面色、神态、呼吸、出汗量等反应和运动后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

(五)根据个体差异,合理调整运动量,对个别体弱的儿童予以特殊照顾。有条件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制度

(一)儿童健康管理

1.入机构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浙江省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幼机构。

(2)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机构手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需重新进入的,应按照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要求,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

(4)儿童转托幼机构时,转入的机构应查验原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浙江省托幼机构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2.定期健康检查

(1)1~2岁儿童每半年健康检查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

(2)定期健康检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承担。

(3)检查项目为身高、体重测量,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查,视力、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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