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改建车位,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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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业主在小区改建车位,所有权归谁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孙琴
某小区住户共同出资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改建,增设停车位,但随之而来的道闸系统却阻止了老陈的代步车进入小区。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老陈对住户改造的停车位拥有共有权,并判决负责停车位改造和管理的老刘等3人采取措施,协助老陈进入小区停车。
老陈在某小区租赁了一间商铺经营小吃店,生意不错。老陈年轻时腰椎受伤,不便长时间行走,日常出行依赖四轮电动车。在经营店铺期间,老陈习惯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部的公共区域。
某小区是一个商住一体的老旧小区,规划车位较少。为缓解停车难,2023年1月,老刘等3人组织其他有车的住宅业主,按600元/车的标准集资,对小区内部区域进行了改造,增设了停车位,还在入口处安装了道闸,限制未参与集资的车辆进入小区。
车位改造后,老陈通过房东向老刘等3人缴纳了600元停车费,但被老刘等3人以住宅业主不允许租户车辆进入小区为由退回。2023年7月,老陈把商铺买了下来并要求进入小区停车,但又被老刘等3人告知商铺具有经营性质,停车费按800元/月标准执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老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刘等3人排除妨害,允许自己的车辆无偿进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刘等3人主动发起并组织资金改造车位,有效缓解了业主的停车难题,改善了居住环境,提升了居住品质,这一行为既有利于他人也有利于自己,值得肯定。老陈作为商铺的所有权人,与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小区车位的改造拥有共同所有权。住宅业主禁止老陈进入小区停车,侵犯了老陈的物权,因此应承担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的停车费实际上是住宅业主为车位改造和管理所支付的经济成本,老陈对车位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老陈停车并非出于特定的经营目的,因此应与住宅业主一样,按照一次性600元/车的标准支付停车费。法院因此判决确认老陈有权进入小区停车,并要求老刘等3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协助。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非规划车位的业主共有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款所指的车位,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并不存在,车位所占用的道路或场地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在此区域内新增的车位,实际上影响并缩小了业主原本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范围,这是通过让渡全体业主一定程度的共有权益所换取的。对道路或场地的改建行为,并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在原本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上改建而成的车位,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仅归承担改建成本的改建人所有。尽管商铺与住宅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未对商铺业主的权利进行区分、排除或限制。在当事人未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商铺业主依法享有与住宅业主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战海峰 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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