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手段催收物业费 青岛处罚违法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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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网
责编:赵晓珊
2025-02-14 09:44:57
信网2月14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被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2月13日检查,青岛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琴岛东路与泰安路交叉口东南60米明星国际花园C区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物业服务公司采取了断水、断电、断热、断气或其他形式的限制造成业主生活不便的方式来迫使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则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权利提出异议,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总结来说,物业服务公司在催收物业费的过程中应避免采用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手段,如中断水电暖供应或限制进出小区等,这些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其他法律责任。(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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