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2
发布时间:2024-11-15 02:20
7.2 通风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7.2.6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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