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诈依法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5-02-26 19:10

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法律常识普及#

最高法: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诈依法从重处罚

  光明网讯 (记者孙满桃 见习记者刁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中,二人虽系从犯,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案情显示,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向许某甲(11岁)、杨某甲(13岁)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二人雇佣李某甲(15岁)、徐某甲(16岁),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个宾馆房间内拨打诈骗电话。

  肖某诚等四人每次使用两部手机,一部通过使用网络社交软件语音通话联系上家,另一部按照上家要求拨打被害人的电话,通过两部手机开启免提功能,实现语音中转。在通话期间肖某诚等人知悉双方通话内容,明知在实施诈骗,按上家要求不出声,由上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间,部分电话卡因异常使用被通讯运营商停机,但肖某诚等人仍继续收卡用于拨打电话。

  肖某诚等四人拨打诈骗电话1524条,其中造成五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7余万元。肖某诚从上家处获取利益后,再给洪某煌等三人发放,肖某诚、洪某煌二人均获利3000余元。

  本案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向多名未成年人收购电话卡并组织两名未成年人共同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虽然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坦白罪行,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肖某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洪某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系利诱、拉拢、招募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宣称只需两部手机、不用说话就能躺着赚钱的“手机口”项目,让越来越多的人沦为“沉默的帮凶”,且“黑手”已伸向未成年人。

  被告人肖某诚伙同被告人洪某煌配合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诱惑涉世未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诈骗,先向低龄少年收购电话卡,又组织未成年人拨打诈骗电话,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分赃,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法官提示,切勿贪图轻松赚钱快,谨防沦为电诈“工具人”,并提醒未成年人监护人提高警惕,加强保护、引导和教育,切莫让孩子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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