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准与操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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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有效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处置效率,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建立分类作业标准流程,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1.3 本规范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
1.4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不得在标志内出现其他内容,并应根据位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确保标志的清晰和光整。
1.5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遵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2.1 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进行分类,分类方法及投放要求详见附件1。
2.2 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固体废物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2.3 大件垃圾纳入可回收物管理,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企业上门回收;装修垃圾纳入建筑垃圾管理;园林垃圾纳入其他垃圾管理。
第三章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3.1 一般规定
3.1.1 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的专用收集容器盛装,并在明显位置喷涂统一标志。
3.1.2 室外垃圾收集容器底端应配备滚轮,并与分类收集车辆的装载机构相匹配。
3.1.3 用于驳运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居民小区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应为120L或240L,机关单位、餐饮企业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为120L,并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2008)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3.1.4 除居民小区外,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在室内适当位置。
3.1.5 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应根据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各类垃圾的不同产生量确定。收集容器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宜设置给排水设施;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应整齐,标志朝外。
3.2 居民小区
3.2.1 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内宜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收集容器,示范片区居民家庭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标准由两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鼓励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单独收集、分类投放。
3.2.2 公共空间
3.2.2.1 居民小区公共空间应设置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和普通分类收集点,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四类垃圾收集容器。
3.2.2.2 智能分类收集点应配备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并配套120L或240L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普通分类收集点应配套设置120L或240L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2.2.3 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分类收集点可建设站台式垃圾分类投放亭,并在投放亭里面设置垃圾分类投放指南。3.2.2.4 每个居民小区应至少设置1个装修垃圾收集点、1个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
3.2.2.5已建成的居民小区,每300户(900人)设置1个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每1000户设置1个积分兑换亭。
规划新建居民小区应在规划审批时配套(预留)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积分兑换点安装位置及用电。
3.2.2.6 按居民户(人)数核算,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总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设置,积分兑换亭总数不足1个的设置1个积分兑换机。大型小区可根据居民人数、投放需要设置多个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
3.2.2.7 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用地需求为:6米(长)×1米(宽)×2.2米(高);
积分兑换机用地需求为:室内,1米×1米×1.8米(高);
积分兑换亭用地需求为不小于:7米(长)×5米(宽)×3.5米(高)。
3.2.2.8 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应根据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合理确定分类收集点及收集容器数量。
3.3 办公、文教、医疗卫生机构
3.3.1 室内办公、教学、住宿区域
3.3.1.1 办公室、教室内实行二分类,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0 L或 20 L。
3.3.1.2 学生宿舍、医院病房内实行二分类,设置不少于1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0 L或 20 L。
3.3.1.3 学校实验室,或拥有实验室的其他机构,还应在室内增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3.2 室内公共区域
3.3.2.1 办公、文教、医疗机构建筑主要出入口、大堂、楼层等公共区域实行二分类,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40L或 60L。
3.3.2.2 办公、文教、医疗机构卫生间、垃圾间等,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80L或120L。
3.3.2.3 提供餐饮服务的办公、文教、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宿舍区,应在餐饮区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用于驳运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于室内适当位置。
3.3.2.4 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的楼层间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
3.3.3 室外公共区域
3.3.3.1 室外公共区域应设置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和普通分类收集点,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3.3.2 智能分类收集点应配置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配套240L或12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普通分类收集点应根据使用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240L或12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3.3.3 有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点可建设站台式垃圾分类投放亭,并在投放亭里面设置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3.3.3.4 室外公共区域应在适当位置至少设置1个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并配备1个积分兑换机。
3.3.3.3 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积分兑换机用地需求同本规范第3.2.2.7条。
3.4 商业区
3.4.1 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米-100米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升或60升。
3.4.2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若确实无位置设置,应在有人监管的区域至少设置 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
3.4.3 产生有害垃圾的批发或零售门市在其销售、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3.4.4 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场所在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厨余垃圾产生量来确定,放置于室内适当位置。
3.5 宾馆酒楼
3.5.1 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宾馆等场所,应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5.2 提供餐饮服务的酒楼、饭店等场所,应在餐饮区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用于驳运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容积为120L,放置于室内适当位置,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
3.5.3 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40 L。
3.5.4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若确实无位置安装,应在有人监管的区域至少设置 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
3.6 公共清扫区
3.6.1 应在游人出入口、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40L。
3.6.2 大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100公顷)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100米—200米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L或60L;小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100公顷)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50米-100米设置,容器容积宜各为40L或60L。
3.6.3 应在月(站)台、乘车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或 60 L;旅客等候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120 L;安检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6.4 停车场出入口附近应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L或 60 L。
3.6.5 节假日期间应根据人流量酌情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3.6.6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至少1个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配置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配套240L或12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3.7 农贸市场
3.7.1 应在出入口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40 L。
3.7.2 农贸市场中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场所在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厨余垃圾产生量来确定。
3.7.3 应设置至少1个智能分类收集点,配备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配套240L或120L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3.7.4 应根据农贸市场大小和实际需求,在便于商家投放、保洁员收集运输的位置,设置普通分类收集点,配备240L或120L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8 其他产生源
3.8.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参照本规范相关场所执行。
3.8.2 餐饮服务区域,根据厨余垃圾产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放置于室内。收集容器容积为120L,可根据人流量多少确定相应的数量。
3.8.3 应设置至少1个智能分类收集点,配备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配套240L或12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第四章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程
4.1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投放至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设置的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4.2 开展厨余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将厨余垃圾滤干液体后按分类要求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将盛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未开展厨余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将厨余垃圾滤干液体后,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3 生活垃圾投放人宜将可回收物暂存,适时到回收站点交售,或投放至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附设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4 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类别明确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4.5 投放垃圾时应避免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翻倒,出现洒落垃圾、滴漏污水等现象,完成投放后垃圾分类容器应及时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投放点及收集容器干净整洁。
4.6 生活垃圾受到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时,应按 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对其进行投放。
第五章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规程
5.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应张贴相应的分类指引,指导居民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5.2 垃圾分类指导员、志愿者,应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监督及指导。必要时应开袋检查,对没按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指导其按要求分类。
5.3 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商定具体收集时间、频次,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企业转运到各区临时贮存点进行二次分类后分别贮存,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5.4 单位、小区和其他场所,设置非智能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应指定专人就近将收集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转移至智能分类收集箱。鼓励单位职工、居民直接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或将可回收物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5.5 厨余垃圾的收集采取“桶等车”方式 ,容器需放置于室内,收集过程中由产生单位和收运企业做好衔接,日产日清。
5.6 保洁作业人员在收集其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时,应配备专门的分类转运容器或设备,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5.7 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5.8 保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保证容器标志清晰,如发现分类收集容器破损应报告管理部门进行更换。
5.9 生活垃圾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进行消毒处理。
5.10 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生活垃圾分拣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 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严禁设置二次分拣点。
5.11 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安排专人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章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设施设备
6.1 分类收运车辆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往返里程等因素配置。
6.2 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喷涂或粘贴与所收运垃圾相对应的分类标志,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6.3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进行分类收运。
第七章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设备
7.1 应设置与分类方式相适应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
7.2 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同时应设置计量和实时监管设施设备。
7.3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4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7.5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推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等新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处置水平。
第八章 标志及设施设备图例
8.1 通用标识及颜色详见附件2。
8.2 分类收集容器标识及颜色详见附件3。
8.3 室内办公区域分类垃圾桶标识、颜色及样式详见附件4。
8.4 室内公共区域分类垃圾桶标识、颜色及样式详见附件5。
8.5 室外公共区域果皮箱标识、颜色及样式详见附件6。
8.6 站台式垃圾分类投放亭样式详见附件7。
8.7 智能分类设施。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积分兑换机、积分兑换亭标识及颜色详见附件8。
8.8 专用运输车辆标识及颜色详见附件9。
第九章 术语和定义
9.1 居民小区:居民小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内的居民楼。
9.2 办公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等单位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
9.3 文教区:以文化教育、科研为主的城市功能区。包括中小学、大学及各种大中小型专职培训机构等,不包括兼职培训机构。
9.4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9.5商业区:零售商业聚集、交易频繁的地区。商业区包括商场、文体设施、金融区等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也包括其他垃圾产生源区内的商业店铺。
9.6 宾馆酒楼:集中生产加工并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楼等。
9.7 公共清扫区:街道、广场、公园、交通场(站)等区域内的公共活动区。
9.8 农贸市场:独立的或附属商贸大厦等其他机构或居民小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及批发的场所。
9.9 其他产生源:除居民区、办公区、文教区、医疗卫生机构、商业区、宾馆酒楼、公共清扫区、农贸市场以外的其他产生源。
9.10 大件垃圾: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³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的废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等)。
9.11 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点:指设有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9.12 生活垃圾智能分类收集箱:指设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具备投放身份识别、自动计量称重、累计投放积分功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
9.12 积分兑换机:供市民用垃圾分类积分兑换商品的生活垃圾分类积分自动兑换点。
9.13 积分兑换亭:供市民用垃圾分类积分兑换商品的生活垃圾分类积分兑换点。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的颜色:可回收物类垃圾容器为蓝色,色标为PANTONG 647C,有害类垃圾容器为红色,色标为PANTONG 703C,厨余类垃圾容器为绿色,色标为PANTONG 356c,其他类垃圾容器颜色为灰色,色标为PANTONG 547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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