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新余市重点场所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实施通常通过立法、行政命令或项目计划进行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公共政策#
余卫字〔2023〕72号
县区卫健委、高新区社会管理局、仙女湖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卫健执法局:
为落实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工作要求,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我委研究制定了《新余市重点场所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新余市重点场所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我市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四小行业”(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浴室)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开展重点场所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范为依据,按照《国家卫生城镇标准》等标准要求,从卫生城市创建的重点难点入手,坚持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公共场所重点场所经营秩序,不断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提质增效。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四小”行业存在点多、面广、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等突出问题,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现象时有发生,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但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情况比较普遍,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觉开展场所卫生检测比例较低,导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疾病传播风险较大,人民群众健康难以保证。针对存在的问题,市、区、县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问题排查、反馈、整改、汇报等长效机制,集中人员力量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重点场所进行摸底排查,要特别注意隐藏在背街小巷、居民小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重点场所,不留监管死角。力争重点场所卫生监管达到《国家卫生城镇标准》的相关要求。要按照创卫目标任务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点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指导,全面提高我市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全力推进对重点场所的摸底登记,反复巡查、跟踪整治。
通过整治,力求全市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的重点场所,做到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卫生设施配套,功能布局合理,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整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各项卫生指标和管理资料达到检查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许可标准要求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办证、拒不整改或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经营户,除依据公共场所有关法规处理外,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和省、市相关要求,抄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与自查阶段(2023年4月至5月)。按照市创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重点场所许可经营状况本底调查,做好卫生监督服务工作,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卫生管理能力,督促重点场所开展卫生管理自查工作,积极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改善经营者规范经营的条件。
(二)重点场所专项整治阶段(2023年6月至8月)。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工作责任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区域分路段集中整治重点场所。各卫生监督机构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一线监督人员,对重点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通过监督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提升监管效率,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3年9月至10月)。全面落实巩固措施,建立健全重点场所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规范管理,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回头看”机制,进一步巩固提高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场所保持良好卫生状况,严防反弹。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重点场所的规范管理是创建卫生城市的重点之一,也是一大难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点场所的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到人,保障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全市整治工作的督查。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营造重点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强大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拒不整改的单位,规范公共场所重点场所经营秩序。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强化执法,规范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卫生城镇标准》相关要求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标准要求,科学指导重点场所整改,规范行业自身卫生管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障整治任务取得实效。
4.打造精品,提升水平。要在整治过程中要运用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注意挖掘一些基础条件较好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续加强技术指导,激励引导其不断提升卫生管理水平,通过公示宣传打造样板示范点,以点带面提升本辖区整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附件:重点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附件
重点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公共场所(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及“四小行业”(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实现亮证经营、持证上岗、信息上墙公示(有效卫生许可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信誉等级、有效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设施到位、消毒措施落实、消毒记录登记、环境卫生优良,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档案齐全,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等)、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整治工作要求细则
(一)住宿场所基本要求
(1)内外环境。店外环境整洁,店铺大门卫生无污迹,地面无散乱垃圾、污水,门前道路无缺损。店门入口处有风幕机或防蝇门帘、纱门、自动启闭门等防止病媒生物进人的设施并正常使用。店内地面、墙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物品整洁。店内应有明显禁烟控烟标识。
(2)许可证等相关内容公示。在店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管理标识、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
(3)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表、卫生知识培训(含培训、考核和记录等)资料、年度卫生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和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日常卫生检查和设施运行维修记录、卫生相关产品索证管理情况等内容。
(4)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相关产品管理。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数量配备充足,应按规范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并做好记录。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需外送清洗消毒的毛巾、床单、浴巾等纺织品应设置暂存区,并应交由取得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洗涤,且需签订洗涤合同或协议,做好每批次交接验收记录和管理台账。
对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液等)、消毒产品、灭鼠剂、杀虫剂等卫生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和进货验收,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灭鼠剂、杀虫剂、消毒剂等有害物品应采取专人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存放处应保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卫生相关产品。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合格证明应规范管理,便于核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应每2年复训一次。
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
(6)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采光、照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检测结果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7)空调通风系统管理。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并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检测,采用分体空调的定期清洗滤网和散流罩,并做好记录。
(8)应按经营规模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布草存放间、公共卫生间和盥洗间、洗衣房,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持卫生并正常运行。
清洗消毒间。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杯具专用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3个水池。提供拖鞋、脸盆、脚盆的,设专用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布草存放间。应根据场所规模合理设置清洁物品储藏间,或在场所内清洁区域设置清洁物品储藏区,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应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液、沐浴液等耗损品分区存放;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霉斑和积尘,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无病媒生物孳生。
(9)卫生清扫工具、车辆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从业人员操作规范,避免交叉污染。
(10)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等要求。公共场所设计和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等要求。
(二)人工游泳场所基本要求
(1)内外环境。店外环境整洁,店铺大门卫生无污迹,地面无散乱垃圾、污水,门前道路无缺损。店门入口处有风幕机或防蝇门帘、纱门、自动启闭门等防止病媒生物进人的设施并正常使用。店内地面、墙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物品整洁。店内应有明显禁烟控烟标识。
(2)许可证等相关内容公示。在店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管理标识、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
(3)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表、卫生知识培训(含培训、考核和记录等)资料、年度卫生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和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日常卫生检查和设施运行维修记录、卫生相关产品索证管理情况等内容。
(4)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相关产品管理。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数量配备充足,应按规范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并做好记录。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需外送清洗消毒的毛巾、床单、浴巾等纺织品应设置暂存区,并应交由取得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洗涤,且需签订洗涤合同或协议,做好每批次交接验收记录和管理台账。
对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液等)、消毒产品、灭鼠剂、杀虫剂等卫生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和进货验收,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灭鼠剂、杀虫剂、消毒剂等有害物品应采取专人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存放处应保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卫生相关产品。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合格证明应规范管理,便于核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应每2年复训一次。
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
(6)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采光、照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检测结果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7)空调通风系统管理。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并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检测,采用分体空调的定期清洗滤网和散流罩,并做好记录。
(8)应设置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公共卫生间、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其宽度应与走道同宽,长度不小于2米,深度不小于20厘米。浸脚消毒池应具备给排水条件,池水4小时更换一次,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
(9)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每日补充足量新水,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儿童池营业期间应持续供给新水。
(10)应在入口更衣等醒目处设置“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患者、酒者及其他不宜人群游泳”的警示性标志,标志符合固定耐用的要求。
(11)公共场所基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等要求。公共场所设计和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等要求。
(三)小浴室基本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店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管理标识、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场所(如,面积<30平方米的小美发店)无需公示卫生许可证和量化分级管理标识。
(2)内外环境。店外环境整洁,店铺大门卫生无污迹,地面无散乱垃圾、污水,门前道路无缺损。店门入口处有风幕机或防蝇门帘、纱门、自动启闭门等防止病媒生物进人的设施并正常使用。店内地面、墙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物品整洁。店内应有明显禁烟控烟标识。
(3)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表、卫生知识培训(含培训、考核和记录等)资料、年度卫生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日常卫生检查和设施运行维修记录、卫生相关产品索证管理情况等内容。
(4)有公共卫生间的,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积垢、无异臭;上下水、洗手、机械排风设施定期维护,能够正常使用。
(5)提供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和消毒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公共用品用具配备数量应满足经营需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及时分类存贮,消毒记录真实完整。
(6)池水应配备循环消毒装置,并正常运转。营业期间按规定补充新水。
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可能产生一氧化碳的沐浴场所应配备报警装置。
(7)设置有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米;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8)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的警示性标志,标志固定耐用。
(9)室内通风良好,宜采用机械通风,采用气窗通风的气窗面积不少于地面面积的5%。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
(10)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
(11)修脚工具执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12)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四)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店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管理标识、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场所(如,面积<30平方米的小美发店)无需公示卫生许可证和量化分级管理标识。
(2)内外环境。店外环境整洁,店铺大门卫生无污迹,地面无散乱垃圾、污水,门前道路无缺损。店门入口处有风幕机或防蝇门帘、纱门、自动启闭门等防止病媒生物进人的设施并正常使用。店内地面、墙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物品整洁。店内应有明显禁烟控烟标识。
(3)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表、卫生知识培训(含培训、考核和记录等)资料、年度卫生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和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日常卫生检查和设施运行维修记录、卫生相关产品索证管理情况等内容。
(4)美发场所烫、染工作间(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烫、染、洗发等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5)具备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并保持运转正常(外送清洗消毒的不做设施要求,应与取得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符合规范的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做好每批交接验收记录和管理台账)。公共用品用具数量配备应满足正常经营需求,清洗、消毒记录真实完整。
(6)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7)理发工具每次用后消毒,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或者用75%酒精擦拭,理发工具消毒完应保存在相应的工具箱或保洁柜里。
(8)店内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专用工具包括推子、剪刀、梳子、围布等,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容器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并且存放在醒目位置。专用工具用后即时清理、消毒,并放回原处,不得与正常理发工具混用。
(9)理发工具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脸盆等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0)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
(11)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
(五)小歌舞厅基本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店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管理标识、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场所(如,面积<30平方米的小美发店)无需公示卫生许可证和量化分级管理标识。
(2)内外环境。店外环境整洁,店铺大门卫生无污迹,地面无散乱垃圾、污水,门前道路无缺损。店门入口处有风幕机或防蝇门帘、纱门、自动启闭门等防止病媒生物进人的设施并正常使用。店内地面、墙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物品整洁。店内应有明显禁烟控烟标识。
(3)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表、卫生知识培训(含培训、考核和记录等)资料、年度卫生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和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日常卫生检查和设施运行维修记录、卫生相关产品索证管理情况等内容。
(4)场所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装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检测,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出风口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并做好记录。
(5)具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6)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
(六)小旅店基本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店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管理标识、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场所(如,面积<30平方米的小美发店)无需公示卫生许可证和量化分级管理标识。
(2)内外环境。店外环境整洁,店铺大门卫生无污迹,地面无散乱垃圾、污水,门前道路无缺损。店门入口处有风幕机或防蝇门帘、纱门、自动启闭门等防止病媒生物进人的设施并正常使用。店内地面、墙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物品整洁。店内应有明显禁烟控烟标识。
(3)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表、卫生知识培训(含培训、考核和记录等)资料、年度卫生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和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日常卫生检查和设施运行维修记录、卫生相关产品索证管理情况等内容。
(4)客房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每间客房必须安装独立的机械排、送风设施;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5)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6)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
(7)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烘干设备(如洗衣机、干衣机等),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
(8)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9)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10)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11)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
(12)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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