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守望婚姻家庭美好生活
(来源:青海日报江源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七编1260条,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作为一部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应解决时代“痛点”而生,乘美好生活浪潮而进,可以说“从呱呱坠地享受百般关爱,到两鬓如霜儿孙绕膝”,都能从民法典找到答案,其条文数量之多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无出其右者。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第五编,共计五章79条,诸如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文明进步家庭伦理观念、推动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等内容在其中都有所体现。
保护妇女权益。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贯穿其中的价值理念。它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和继承上的平等。在对妇女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特别强调了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特殊保护。譬如,为了保护妇女在特殊时期的身心健康,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再如,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不仅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无疑肯定了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一规定,对肯定女性的劳动价值,提升女性家庭地位无疑大有裨益。又如,为了保障离婚妇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编1087条规定了照顾女方是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维护人格尊严。家和万事兴,维护人格尊严是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成立和存续的客观要求,民法典确认夫妻独立享有姓名权,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姻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婚姻家庭成员个人享有名誉权,家庭集体享有名誉权。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引导了婚恋家庭观念的转变。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格尊严,婚姻家庭编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对方。这有利于保障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彰显优良家风。“家”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有着非常特殊的位置,民法典对“家”高度重视,为“家”保驾护航。这是对民法总则第一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具体落实,和谐稳定是婚姻家庭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该条第二款接着阐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优良家风可以强化家庭成员的责任感,阻止家庭轻率解体,还可成为评价赡养义务履行状况等的标准。义务人能否做到在提供物质供养的同时,力所能及地保障被赡养人的精神幸福与家庭幸福,可成为遗产分配纠纷案件中的考量因素,衡量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从而决定遗产分配方案,由此而保证家庭成为每个人的生活港湾、成为社会稳定的伦理基石。
坚持人伦正义。人伦正义是民法典的人文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人伦正义方面的体现有: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亲子关系的确认、否认和认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人身关系后果与财产处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特别保护;对男方行使离婚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形而发生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收养子女应遵循公序良俗等。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坚持将尊老爱幼,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互爱、和睦、诚信,作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婚姻家庭文化和理念。同时,在其具体规定中,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者利益规定,都无不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贯彻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指国家和社会对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正当合理需求所给予的关注和关心,对自然人的境遇所给予的关怀和关爱,对自然人的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和保护。人文关怀的精神始终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中。社会个体权利的充分确认与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充分尊重与特殊关爱,对社会个体追求幸福生活各种努力的肯定与支持,都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其实是一部“温情脉脉”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家庭成员的人格利益至上,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救济措施,以保障婚姻家庭成员实现婚姻家庭权利。对个人感情纠葛的处理,也给予了细心、周到的关怀和呵护,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则以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为要旨,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色彩,这些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也将推动婚姻家庭观念的进步。
(作者单位:青海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
作者/王瑞菊
监制/苑玉虹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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