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婚姻家庭编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15 19:23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的需求和民众的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我们日常生活

最密切的关系之一

到底在《民法典》

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

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热点问题吧!

1.夫妻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具体怎样规定?

《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范围有哪些?

《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离婚怎样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自然人如何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提示:有效的遗嘱需三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才有效。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

5.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原标题:《“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婚姻家庭编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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