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美好生活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十大亮点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并对《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修改和完善
回应时代的需求和民众的期盼
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亮点一:新增界定亲属、
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一法律条文体现了婚姻家庭编的内在的要求,它规范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哪些社会成员之间可以发生法律上的、婚姻家庭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
配偶:彼此之间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合法夫妻。
2
血亲:彼此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
姻亲:以婚姻关系为核心而延伸展开的亲属关系的网络系统。
只有与具备法律上亲属身份的人才可能发生婚姻家庭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在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眼光下,看待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和一家三口,而是“大家”。
亮点二: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2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婚姻法》列举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四种情形,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受到的伤害更大,却未被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婚内出轨这类未作明确列举的行为,无过错方将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赔偿,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三:协议离婚的创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解读】作为夫妻,在人身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遵循行为公示和权利保障的法律要求:①实质要件(自愿离婚);②行为要件(法律的行为规范),即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③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加以合法性审查)。离婚要求具备三个必要内容,反映了法律对于当事人自愿离婚权利的严格约束,也就是禁止权利滥用。
亮点四: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男女双方要亲自去民政局两次方可完成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满后,男女双方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则需要在三十日内再次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发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人,设定了一个30天的冷静期,在30天内,只要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这婚就离不了。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实现婚姻当事人的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
亮点五:首次诉讼离婚不成,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照《婚姻法》,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可能两次、三次起诉都无法解除婚姻关系。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亮点六: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
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这是尊重婚姻自主权的体现。但夫妻间的坦诚很重要,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对于“重大疾病”的范畴尚待进一步解释。
亮点七:夫妻共同债务共签更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使一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负债”。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才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明确“共债共签”的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亮点八: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
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界定了“哺乳期”的年龄限制,以增强可操作性。
另外,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询问并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亮点九:对家庭事务付出更多的一方
离婚时可获补偿
《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民法典》删除了上述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定条件,扩大了离婚补偿的适用范围。
亮点十:引导家庭文明建设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对于《婚姻法》,《民法典》这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于优良家风的培养和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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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妇联
供稿:市妇联权益部
一审:李晓君
二审:黄玉玲
三审:杨朔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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