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物品踩过的那些坑

发布时间:2025-04-14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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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概括:

本文通过对监管方式【修理物品】进出环节大量的案例进行汇总,通过对问题的剖析,发现问题的根源,吸取前车之鉴,避免后续踩坑。

同时对于海关行政处罚的部分案例保留了自己的意见,希望大家有什么想法后台留言,一起交流,共同提高。

修理物品案例解析

1 修理物品【品名申报】

案例一:

当事人受*****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12月5日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申报品名为橡胶辊,申报总数量为2个,申报总价为C&F11420.7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77900000。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71。经查,申报货物实际应为橡胶辊(旧),需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当事人未申报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旧物品,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而擅自入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案例二:

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玩具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重车粤*****,持*******230号报关单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深圳湾口岸申报进口热烫控制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该报关单第一、第二项实际为旧品,进口废旧物品需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被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解析:

1.修理物品申报时需要注意货物是否为旧品,请按照货物的实际状态申报,在以往的案件中,遇到新品报成旧品,旧品报成新品的情况,均遭到海关的行政处罚,修理物品对于海关来说查验率非常高,在此环节就能发现货物的实际新旧状态。

2.货物为旧品,海关需要进行卫生处理,一般进口修理物品会做熏蒸处理。

3.旧品申报方式:

进口报关时品名后加括号旧,同时应如实申报货物属性为旧品(代码21),并填报“检验检疫名称”。

2 修理物品之【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进口液化天然气气瓶 ( 旧 ) 一 票 , 报关单号******003,申报数量2台、总价6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11009000、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张家港海关接单审核时发现,当事人进口的液化天然气气瓶(旧)为国家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

经查:2020年8月,当事人与 ******公司签订了24个液化天然气气瓶的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为 *****-01。同年12月19日,当事人从上海口岸将合同项下24个液化天然气气瓶发运至台湾高雄港,出口报关单编号*****99。上述气瓶运抵台湾后,公司将其销售给客户使用,2021 年 1 月 底 ,*****公司的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2个液化天然气气瓶存在质量问题, 就与当事人联系沟通返修事宜。2021年4月,******公司与当事人商定,由 *****公司安排退回2个存在质量问题的气瓶,当事人修理完毕后再发运给对方。

2021年5月10日,上述需返修的2个气瓶退运至上海口岸,5月18日,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进口。

当事人进口的上述2台旧液化天然气气瓶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列明的商品,当事人进口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造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原因系当事人对禁止进口的理解发生偏差,错误认为禁止进口系针对进口后销售、使用、加工等行为,想当然认为修理后复出境货物应当可以进口。

以上行为有张家港海关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维修协议、口岸检查通知,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报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 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对当事人委托人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进口的禁止进口货物数量少,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解析:

1、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3点: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2、如果出境维修的机电产品属于旧机电产品,复进口时则属于《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4种特殊情况中的“出境维修复进口”情况。

3、“出境维修复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报关时首先应如实申报货物属性为旧品(代码21),并填报“检验检疫名称”。其次在“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检验检疫模块)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或装运前检验旧机电产品;如果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或装运前检验旧机电产品范围,报关时请随附《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如果不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或装运前检验旧机电产品范围,请随附《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4、上述案例中虽然液化天然气气瓶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不需要装运前检验,进境报关时提供《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即可。上述货物按照以上方案操作,元芳,你怎么看??????

3 修理物品之【HS编码申报错误】

当事人委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81,申报品名为铜环(旧),申报商品编号为7419999900,申报数量为3000个,申报总价为FOB348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金属接头,实际商品编号应为7412209000,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解析:

进口修理物品HS编码申报错误,往往牵扯到原先出口时的HS编码也是错误的,归类错误不会因为监管方式不同而豁免处罚。

4 修理物品之【未按规定期限进出境】

案例一:

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进口)于2017年6月13日向海关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轴承67289套,申报商品编号为84821020,申报价值FOB36369.7美元,进口报关单号****026。

经查,上述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前复运出境。经核定,该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19175.2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案例二:

2018年7月2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变速箱悬置支架1000件,申报税则号列87088010,申报货物价值19135英镑,申报复运进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报关单号*****012。

经查,上述货物超出规定期限未复运进境,也未在规定期限补办相关手

续。

以上行为有(1)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税款计核证明书;(3)供货商证明材料;(4)海关查问笔录;(5)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外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案例三:

2018年5月4日,当事人公司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黄岛海关申报出口(球状型)过滤分类器1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74100000,申报CIF总价为10215美元,备注修理协议号:****,报关单号为******9273。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货物未按照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也未在规定期限补办相关手续。

经计核,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70003.74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税款计核证明书;(3)查问笔录;(4)相关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外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1万元。

解析:

1.复运进出境日期为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

2.复运进出境延期日期为提前30天申请。

5 修理物品之【申报不实,换货】

案例一:

2015年7月21日,当事人委托***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为阻抗调谐器1台,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征免性质为全免。经查验,实际货物为与原出口返修货物同种不同编码的新货,实际进口货物S/N码为5375,而申报货物S/N码为3248,涉嫌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2,365.68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39万元。

案例二:

2018年4月12日,当事人委托*****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发动机3台,分两项申报,报关单号为*****544。

01项申报品名:船舶用柴油发动机,申报商编:84081000.00,申报数量2台,申报总价:350美元;

02项申报品名:发动机,申报商编:8408100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总价:300美元。

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成新率鉴定,实际货物为3台全新发动机,型号:S270J,系列号:D6EBJU203898、D6EBJU203899、D6EBJU203901,制造日期:2018年3月;此3台全新发动机非原出境修理货物,不符合“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条件;3台全新发动机实际总价合计为48124.71美元;上述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

经查,当事人为了少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在货物进口申报时,故意采用伪报规格、贸易方式和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已经构成走私行为。另外,上述3台全新发动机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当事人申报进口时未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计核,涉案的3台全新发动机计税价格合计人民币305872.34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68768.0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成新率鉴定证书(号码:ABC)、偷逃 税 款 海 关 核 定 证 明 书 、 笔 录 、 情 况 说 明 、 采 购 合 同 、 发 票 ( 号 码:DDDDDDD),银行汇款资料、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涉案货物全新发动机3台,并处罚款人民币6.8万元整。

解析:

修理物品,申报进出境的规格型号需要一致,不要侥幸心理,部分企业进境修理后,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它同品名的货物当作修理物品出口,这种情形,在查验环节可能问题就暴露出来了。上述海关更为严格,成新率鉴定,小编也是第一次听说,厉害了我的关!

6 修理物品之【监管方式申报错误】

2019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智饮机滤芯8064个,申报商品编码842199100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下关税、增值税减免),申报CIF总价68076.29美元,报关单号为*****56。经查,实际货物进口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87158.34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相关出口报关单据;(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万元。

解析:

大家是否曾经一度有上述想法,先按照修理物品申报,申报不成功,就按照一般贸易缴税,曾经年青的小编也这么玩过,但是更改监管方式,还是到缉私走了一圈。

报关这么多年,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不能朝三暮四,咬定青山不放松,在报关这条路上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一定要笃定。

如何化解风险

企业对于修理物品这类特殊贸易方式,如何化分险,小编提两点意见,仅供参考:

1.建立一套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由专人去进行管理、统计,同时需要企业各个部门的参与,如设备的使用部门生产、检测等部门,采用互相监督的方式,保证企业监管不漏死角。保证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这也正是海关AEO高级认证的要求;

2.完善关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对特殊时间事项进行提醒,避免出现案例中的应该办理延期而没有办理延期的现象发生。

来源: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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