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她”的劳动: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5-04-25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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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她”的劳动: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5 15:22 ·江苏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易号

认可“她”的劳动:

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金女士与贾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女贾小某。贾先生于2022年以双方脾气性格、生活观念差异大、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等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金女士辩称:贾先生自2017年以来长期不回家且处于失联状态,多年来由金女士独自照顾家庭和抚养女儿,贾先生未尽任何家庭义务,要求贾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贾先生自2017年1月后离家未归,对家庭不管不顾,未尽到作为丈夫、父亲的职责,被告金女士五年多来独自承担教育、抚养孩子的义务,对家庭的贡献较大。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女方承担家务劳动情况、当地生活和消费水平等, 法院酌定贾先生向被告金女士支付自2017年1月起至判决时按照每年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合计8250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平等互爱,共同处理好各项家庭事务,携手共同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照料家人、煮饭打扫等家务劳动看似都是一些稀松平常的小事,却是维持家庭和谐稳定必不可少的部分, 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应当与社会劳动价值一样得到认可和尊重。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发展机会,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的家务劳动中,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理应在离婚后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来源: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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