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周期,上海地区的生活费=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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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 黄春欢 疫情防控措施已近满月,停工停产的一个周期即至,按规定停工停产的待遇支付标准在超过一个周期后发放生活费,而笔者并未找到上海地区生活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故笔者认为从以下角度去理解:首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据此理解,生活费与最低工资适用有无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同情形,故生活费和最低工资不能划等号,生活费可以高于最低工资,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也引用了此规定执行。其次,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此规定,即使生活费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第三,静安区人社部门在隔离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问答中认为,“生活费标准可通过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民主协商确定。如未能协商一致,建议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这是笔者找到的比较明确的生活费与最低工资适用依据,当然也是“建议”而不是“应当”。最后,笔者检索了上海地区法院在2020年疫情期间劳动纠纷案件的判例发现,对此的观点也不同。在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与魏XX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沪01民终11970号])中,一中院观点认为,“超过停工停产一个周期的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因魏XX在该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故XX公司应当向魏XX发放其生活费,现一审法院酌情确认XX公司在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魏XX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待遇欠妥,本院依法应予纠正”。在XX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陈XX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沪01民终752号])中,一中院认为“一审扣除加班工资及房屋津贴后计算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亦属合理。而XX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陈XX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双方亦未就生活费协商一致,一审法院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计算,亦属合理”。而在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与陈XX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0)沪0114民初25604号] )中,嘉定法院认为,“另据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春节后,因疫情影响,原告公司未复工,应按停工停产认定并处理。2020年2月系未复工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原告公司仍应按被告原工资标准15,500元支付,2020年3月至同年4月8日,原告公司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告生活费,因此,原告公司应付被告2020年2月至同年4月8日间工资18,656.38元”。综上可见,对于生活费的标准在理解上不尽相同,用人单位在确定生活费标准上须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上述分析看,至少有法院和人社部门是支持生活费标准按照最低工资的80%来确定,从“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出发,用人单位如将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标准来确定的话,相对风险较小。(检索中企业将最低工资作为标准,法院一般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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