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重阳节,最美夕阳红
都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关心、爱护老年人
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法律如何守护
老年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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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法官提醒:
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子女不仅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应忽视、冷落老年人。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法官提醒:
子女应当顾及老年人的情感和生活需求,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保障父母的婚姻自由权,尽自己的孝心善待父母,包括继父母,让再婚老人安度幸福晚年。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法官提醒: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经济上的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
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也不得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干涉老年人使用个人财产。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老年人可以提早规划,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将晚年托付给信任的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官提醒:
居住权为解决“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法院生效判决设立。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通过夸大产品的保健治疗功能诱导老年人进行消费,对医疗器械、药品等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提醒:
养老机构应当提高责任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格式条款中设立免责条款的,在订立合同时应对老年人进行充分提示、说明,确保老年人知晓并理解相关内容,未尽相关义务的,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
原标题:《老年人的生活"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