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带=生命带!真实案例告诉你,它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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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就是生命带,在关键时候发挥大作用!
看完下面这些案例后,你就知道它有多重要了!
#案例一#
2021年03月30日19时52分许,叶某谋驾驶桂P09***号重型货车,沿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东湾大道杜屋路段变更车道的过程中,与许某权驾驶桂PJ8***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桂PJ8***的小型客车失控与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碰撞后翻越至对向车道,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中,当事人叶某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许桂权无责任。
所幸,事故发生时,桂PJ8***小型客车驾驶人许某权规范使用安全带,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二#
2021年5月21日2时30分许,周某塨驾驶桂PNV***号小型轿车沿公车镇锦和大道由东往西驶至暗埠江大桥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车辆碰撞到设置在道路中央的限宽水泥墩,腾空而起后重重地摔落地面, 因 周某塨驾车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周某塨未受伤,仅造成桂PNV***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中:当事人周某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2021年12月18日19时00分,陆某某驾驶桂A5G***号小型越野客车沿S313线由上思县在妙镇方向往上思县城方向行驶,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其前方与其同向行驶,双方车辆行驶至S313线371KM+280M处时,陆某某驾驶车追尾碰撞到陈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陆某某驾车时佩戴了安全带,未在此事故中受伤。
反面案例一
2021年5月31日,长深高速福建龙岩境内,有雨。一辆七座车在限速100km/h的路段飙出132km/h的速度,最终失控撞上护栏侧翻。车内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该车主副驾驶人员均系了安全带,事发时均被牢牢固定在座位上,安然无恙;而后排人员都没系,事发瞬间全被甩离座位并撞击车内物件受伤。不过幸运的是,虽然伤势较重,但无生命危险。
反面案例二
在郑州中牟街头,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私家车在路口相撞,由于双方车速较高,面包车在被撞击后发生翻滚,由于面包车内乘客没有系安全带,在车辆翻滚过程中由于惯性,撞破车玻璃被甩出车外,造成几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反面案例三
2021年6月9日凌晨3时13分许,发生在广东东莞虎门镇的一起交通事故。视频中,一辆白色小车在外环岛路以非常快的速度途经弯道路段,因车速过快且司机操作不当直接冲上绿化带、撞倒路灯杆,再把路灯杆后方的树木撞断。之后,司机陈某和副驾驶王某艰难地从车窗爬出来并报了警。
经调查,事发时陈某系醉驾、超速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3.28mg/100ml。当晚,他驾车载着王某从威远炮台往九门寨方向行驶,速度达到164km/h,最终在转弯路段操作不当发生事故。
调查显示,事发时司机陈某未系安全带,受伤严重,经送院诊断为全向多发伤、双侧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胸椎体骨折、胸椎棘突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左肾挫伤、多处皮肤挫裂伤(头部、耳后、颈后、胸腹壁多处及四肢)以及使用酒精引起的急性酒精中毒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副驾驶人员王某系了安全带,受伤轻微,仅身体几处骨折。
蜀黍提示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所有出行人员一定要牢记“安全第一”,无论是开车还是坐车,无论是乘大客车还是私家车,都要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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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
编辑|林佳莉
责编|杨姗姗
防城港公安交警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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