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遵守防疫措施与生活自救(或紧急避险),发生矛盾时,你该如何抉择?
广州入冬后,灿烂阳光渐行渐远。
近日总是阴雨绵绵,心情很霉。又不时传出同事、朋友被封控的消息,生活很无趣。广州本轮疫情迅猛程度让人揪心,笔者工作和生活在因疫情而严控的场景中。
前几天网上传来一则消息,笔者的发霉情绪突如阳光普照,心花怒放。消息是这样的:
11月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政法委发出一则通告:“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
通告一发布,广受全网好评,笔者赞叹鄂尔多斯政法委发出通告的勇气和责任感。
有些网友反射弧长,提出疑问:好评点在哪里,与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本文目的,就是解决这个疑问。
上半年上海疫情,被困的朋友弹尽粮绝时咨询笔者:“如果我现在冲出去找超市找吃的,一旦被警察抓住了,法律是否能够保护我,我是否会被判刑坐牢?”。
笔者回复:你不会去坐牢!因为《刑法》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政法委的通告所提示的紧急避险,为什么广受好评?其意义正在于此。
事实上,紧急避险并非只存在于刑法中,它也是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之一。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当我们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当我们因防疫被封控,无法获取维持生命所必需的药物、治疗或是食物的时候,适用民法中的“自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更为合适。
自助行为的概念是和紧急避险极度相似的概念,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紧急侵害时,由于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自助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阻止不法侵害。自助行为制度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国家权力滥用。
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自助行为,我们都必须把握好适用的范围和区分合法权益的大小。笔者认为: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遵循生命->身体->自由->尊严->财产以及公众->个体的顺序。
如果因疫情封控,遇到生病、断粮等紧急情况,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自助人自身做好防护措施,在不危害他人生命的情况下,是可以自行前往医院或购买物资的。假如防疫人员“一刀切”地强行阻拦,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职人员阻碍公众自救或紧急避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假如自助人明知自己阳性或疑似阳性,而又不采取隔离措施,自行外出就医或采购物资,很遗憾,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或紧急避险了。因为自助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范围去自救。
抗疫三年,防疫政策越来越合法化、合理化、精准化。相信,我们一定能战胜病毒!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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