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首次以公益诉讼形式进行生态补偿增殖放流

发布时间:2024-12-04 22:05

《环境公益诉讼法》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对环境破坏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生活技巧# #环保生活理念# #环保法律法规#

咸宁网讯 咸宁日报记者谭昌强、通讯员熊熙、李颖报道:1月14日下午,一场特殊的增殖放流活动在嘉鱼长江石矶头码头举行。当天,在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法院、禁渔办等部门的督促和见证下,违法行为人王某明向长江放流鲫鱼苗进行生态补偿。

这是嘉鱼县首次以公益诉讼形式,进行长江生态补偿增殖放流。

2020年8月27日,王某明在该县潘家湾镇长江干堤新水厂取水塔附近水域下网捕鱼时,被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队巡逻人员发现并报警,当场扣押捕渔工具地笼12个和捕捞的6.15千克江鱼。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王某明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王某明使用新式网纱地笼捕捞水产品对长江水域的渔业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建议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由王某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5043元,可采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方式,放流规格100克以上的鲫鱼苗3152尾。

检察院审理认为,王某明在禁渔期使用禁渔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其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决定在对王某明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嘉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明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江中以生态补偿增殖放流100克以上鲫鱼苗3152尾的形式,完成修复责任。

“落实中央‘十年禁渔’重大任务,既是推动长江大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好我们生产生活环境长期向好的需要。今天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是我们对长江禁渔禁捕工作的呼应,也是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再次警示,更是为加强长江生态资源保护的一次宣示。”该县禁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放流现场,王某明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不再违反禁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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