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信息换便捷”不应成为日常消费“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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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服务的高度智能化已然成为了我们生活的常态,扫码点单、小程序预下单等使日常消费的便捷程度大幅提升,但与此同时,商家对于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也引起各方担忧。日前,上海网信办约谈数家知名连锁餐饮品牌,指出其存在诱导消费者提供手机号码等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也在暗访中发现,某知名连锁奶茶品牌每收到一笔订单就可产生87条数据,在其掌握信息总量达百亿级,其中涉及消费者姓名、电话、收货地址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达近7%。这一触目惊心的数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身边诸多看似人畜无害的便利措施。在享受科技发展的红利之余,不禁问一句,那么,代价是什么呢?
一、 个人信息是便捷性的“对价”?
数年前,我国一位互联网“大佬”曾谈到,很多情况下中国用户或许“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此番言论一石激起千层浪。诚然,互联网行业本就具有较高的信息依赖性,但互联网从业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预设立场以“中国人”之名笼统粗暴地推定用户对于处分个人信息的态度,仍引起不少媒体与网民的指责。舆论的愤怒情绪并非凭空而生。一段时期以来,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时“被自愿”,不授权就无法享受正常服务等被迫“用隐私[1]换便捷”现象屡遭诟病,甚至有商家、平台利用所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实施大数据“杀熟”等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导致用户“隐私”、便捷两头空。
日常消费场景中违法违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几种典型行为类型:第一,违反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必要”原则和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强制用户接受捆绑服务或额外要求,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如强制关注公众号、强制扫码、要求用户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等。第二,违反“告知-同意”规则,典型如后台秘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利用格式条款与相对普通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导致消费者“被自愿”“被默认”[2],只能通过事后撤回同意才能收回其授权。第三,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向违规向第三方提供,甚至不乏部分“内鬼”以提供服务为幌子利用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根据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对部分主流新闻资讯APP进行的测试,某知名资讯APP在分享新闻链接时甚至需要上传经纬度与街道地址,这一行为是否合乎其处理目的与收集最小化原就值得质疑。2022年8月,工信部通报了47款侵害用户权益APP和SDK,其中9款为知名餐饮企业旗下APP或小程序,所涉问题亦包含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等。上海市网信办在2023年“亮剑浦江·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部分餐饮企业存在未显著告知隐私政策、默认同意、超范围索要敏感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拒绝授权就无法下单、要求获取消费者精准位置否则无法使用功能、反复弹窗要求获取个人信息、违规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第三方使用等。[3]
“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而在消费智能化大潮下,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三令五申明令禁止[4],但在消费实践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似乎仍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货币”,是服务便捷性的天然“对价”。“用个人信息换便捷”这一“潜规则”大有成为智能化消费时代“新常态”之势。
二、 日常消费场景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与规则
日趋智能化的日常消费场景中,与扫码、注册会员等操作相伴的各类小程序、APP令消费者应接不暇,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为获得商家的服务,难免自愿、“被自愿”地提供大量个人信息,何以确定日常消费场景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呢?
(一) 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配套法律规范为补充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首部专门法,为处理个人信息设定了诸多原则与规则。其中,“告知-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这一规则意味着,商家、平台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当将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其明确、自愿的同意,而不应秘密收集或者骗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授权。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规则
法条原文
“告知-同意”规则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 取得个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目的限制原则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公开透明原则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质量原则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责任与安全原则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 不断细化的规则体系
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但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却并不乐观。面对当前商家习惯性违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还陆续出台了一些列细化的规则。
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范围规定》”)对各类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以新闻资讯类APP为例,根据《范围规定》,该类APP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明确要求,不得使用被动接受、默认勾选的方式取得同意,不能采取捆绑方式强迫个人一次性同意多种业务功能可能手机的个人信息或多个处理活动,区分基本业务功能和扩展业务功能,不得因扩展业务功能影响基本业务功能的使用。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除了细化了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之外,还在附录中列举了不同服务场景下,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及使用要求、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范围等。
在地方层面上,随着35000余家餐饮门店的整改完成,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基于餐饮行业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发布《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对餐饮行业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何合法合规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化要求。该指引特别明确,餐饮经营者需根据消费者登录、点餐、取号、加菜、结账等不同消费场景,分场景收集个人信息。
三、 保护个人信息,商家与消费者应如何做?
商家与消费者作为消费天平的两端,各自出于加强个保合规抑或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同考虑,归根结底都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判断密不可分。
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商家,应当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范围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根据自身涉足的消费领域、场景等因素合理确定旗下APP或小程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避免超范围甚至无限制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应当避免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强制或变相强制(如未提供勾选选项供用户选择是否接受、强制关注公众号等)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未在隐私政策等公示文本中逐一列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简言之,商家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以“告知-同意”规则为基石,充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项下的各项原则、规则。日前,上海网信办对餐饮企业提出了“六不”建议,即隐私政策不告知不继续,非必要个人信息不提供,一键登录要号码不允许,诱导给精准定位不同意,“被”会员诱关注不冲动,定向推营销广告不接受,直击日常消费场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痛点”,为消费者提供了简洁、完善的维权指引。
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判断商家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合法、合理的金标尺同样是“告知-同意”规则,未明确告知、欺诈、强制或变相强制等行为都是日常消费场景中消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红线。同时,消费者可以借助法律法规与消费常识对商家收集范围是否必要、合理作出基本判断,并在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及时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机构反映,必要时也可通过司法途径捍卫自身权利。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消费者也享有拒绝提供个人信息的权利,且商家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结语:“用个人信息换便捷”不应成为消费“新常态”
我们时常体验着消费智能化所带来的便捷,但也都或多或少经历过个人信息莫名泄露后收到推销电话、骚扰短信的烦恼。为获取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必要个人信息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或许是可接受的,但诚如媒体评论所言,所谓的便捷性很多时候其实是商品或服务本应具有的“商业属性”[5],商家不应理所当然地将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
近期有专家谈到,当下中国经济遇到了新常态,其中一方面就是居民微观行为有可能进入新常态,刺激消费应成为政策的着力点,在城镇化效应的影响之下,未来要挖掘新市民的消费潜力[6]。消费需求的释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战略层面的顶层设计与战术层面的具体举措的有机结合,与消费、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也是这一工程的关键支撑之一。
在智能化浪潮的冲击下,日常消费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可或缺的一环,无疑也成为解决好消费者后顾之忧、提升个体消费者消费欲望的重要一招。野蛮生长、粗放发展的时期已成为历史,在消费潜力亟待释放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性文件体系逐步完善的当下,过去大行其道的行业潜规则无法横行于世,“用个人信息换便捷”同样也不应再成为消费的“新常态”。
注释:
1.准确而言,在大部分场景中此处的“隐私”应主要指个人信息。
2.参见中国消费者协会:《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载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3.详见《三家餐饮企业闻错即改,上海市网信办将继续整治餐饮企业过度索取个人信息问题》,https://mp.weixin.qq.com/s/89HJXhL3tcMwtJwJVyUtGQ。
4.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5.《“中国人愿用隐私换便捷”,谁能代表“中国人”?》,载“新京报评论”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WQABYtP2aWz4Q9_Kc3__aA。
6.参见《蔡昉:户籍制度改革可以把目前已进城的1.8亿农民工消费意愿释放出来》,载澎湃新闻https://m.thepaper.cn/rss_newsDetail_2378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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