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06 03:37

垃圾焚烧发电是处理厨余垃圾的有效方式之一。 #生活常识# #垃圾分类知识#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一条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

(二)标记为“停运”的。

网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39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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