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司法局 通知公告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11 23:27

一、申请条件

(一)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等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

(三)上述条件的经济困难标准为申请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个人经济状况承诺书)或低保证、残疾证等其他证实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证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开展告知承诺的情况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实行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承诺制,情况如下:

    (一)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可以选择提交村(社区)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重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二)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可以选择提交个人经济状况承诺书。提交经济状况承诺书的,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电话核查、随机抽查和信息共享等方式核查申请人经济状况,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具经济困难证明。

(三)申请人为下列人员的,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个人经济状况进行书面承诺,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1、重度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轻度残疾人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案件类型,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2、未成年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以及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案件,免于审查其法定代理人及本人经济困难状况。

3、65周岁以上的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的、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以及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案件,免于审查其本人经济困难状况。

4、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或要求损害赔偿的,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5、济宁籍及驻济部队的现役军人,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6、农村户籍从事非农业务工的人员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或因劳动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7、申请人持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决定等法律文书、低保证等证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附件:1、经济困难证明(式样)

2、经济状况承诺书(式样)

3、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电话

附件1: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表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姓名

关系

工资性

收入(元)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其他

收入(元)

合计(元)


本人









































总计


家庭人均收入(元)


资产

状况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收藏品等资产价值:           元

重大

支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单位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承诺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

姓名

关系

工资性

收入(元)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其他

收入(元)

合计(元)


本人

















资产状况

房产:

□无□有

状况: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收藏品等资产价值:           元

其他资产:

重大支出: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本人(代理人)承诺:在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中诚实守信,所提交的经济状况承诺书填写的所有内容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全部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如有虚假承诺骗取法律援助行为,自愿承担停止援助并支付法律服务过程的全部费用,知晓可能带来的社会信用影响及承担的法律后果。

(请在下方横线处抄写以下内容:我阅读并理解承诺书的内容,并自愿在承诺书上签字)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电话

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0537-7711110,12348

任城区法律援助中心:0537-5660148

兖州区法律援助中心:0537-3400149

曲阜市法律援助中心:0537-3190166

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0537-4229148

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0537-5220149,0537-5220148.

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0537-8262148

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0537-8713203

鱼台县法律援助中心:0537-6212348,0537-6211165

嘉祥县法律援助中心: 0537-6625009

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 0537-7222121

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0537-7337148

网址:济宁市司法局 通知公告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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