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成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现将修订后的《文成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文成县民政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文成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促进保障儿童成长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民儿〔2016〕19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儿童优先、特殊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
(二)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坚持保障为主、兼顾服务。重点以现金给付方式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提供更多的福利服务,满足儿童的多样化、个样化的需求。
(四)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发挥政府、家庭、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作用,坚持政府的主体责任,发挥家庭的基本作用,灵活运用市场机制,注重扩大社会参与,凝聚多方合力协作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下同);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6个月以上,下同);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下同);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下同)、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下同)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下同)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下同),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贫困家庭重残(重病)儿童。指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重病(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自闭症、脑瘫等重大疾病,下同)和罕见病儿童。
(四)自身困境儿童。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上述儿童均为0至18周岁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重残(重病)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实行补差发放,即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减去低保补助数额,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放。
(二)自身困境儿童。参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70%发放。
上述补助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实行动态调整,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
四、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困境儿童补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困境儿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五、申请程序
(一)由申请对象父母、家庭成员或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填写《文成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对象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2.申请对象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对象父母无抚养能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4.申请对象自身残疾(重病)和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公示7个自然日,同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由民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资金发放。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拨付到困境儿童指定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补助。
六、动态管理
困境儿童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并注销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一)死亡的。
(二)依法被收养的或查找到生父母的。
(三)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四)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或解除人身自由限制的。
(五)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六)残疾恢复,等级不符合规定的。
(七)父(母)一方恢复监护资格
(八)已年满18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九)其他按规定需停发的情形。
七、年检年审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对纳入补助的困境儿童每年进行年检年审,每月发放补助时要进行必要审查,定期组织入户走访,及时掌握对病残、家庭状况变动情况,对影响补助的,应在发现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半年对孤儿家庭进行走访一次,对生活补助费用用途进行巡查。
八、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建立困境儿童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九、经调查核实申请人采取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助金的,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停止发放补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已骗取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十、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违规办理补助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成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文民〔2018〕101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府办、罗招政县长、金一玲副县长。
文成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
网址:关于印发《文成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4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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