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24-12-09 07:52

装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明确工程内容、价格、工期和违约责任 #生活技巧# #装修#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马楠讲造价实战篇17》

事件介绍:

2006年12月20日,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约定分包人承包某工程的幕墙工程。合同价款暂定1600万元。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约定:

19.1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已包括分包人分包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或费用:

19.1.3已包括了为完成上述工程必需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机械费(包括机械动力费)、机械进退场费、人工费、管理费、利润;包括了分包人劳保费、医疗费、人员调迁费、工伤亡补贴(救助费)、各类保险费用(含由分包人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应由分包人向地方有关部门缴纳的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保险费用和个人应交纳的各类保险费以及为第三者伤害应投保的保险费用);包括分包人所有人员的现场生活费用、现场生活设施费用;包括分包人的警卫、为现场职工的服务等现场管理费用。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19.1.4已包括了同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的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及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分包人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分包人抢工等费用。

19.1.6已包括了该分包工程施工、安全维(围)护(含安全脚手架、安全网搭拆、脚手板铺撤等)、工程的维护、现场杂物、垃圾清理、堆放、外运、排污、排水和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作业费用以及施工部位可能的超高、超距离作业降效费用。

19.1.7包括了分包人在工程现场未施工所需的任何物资的运输、装卸、堆放领用、保管、二次倒运以及生产设施搭拆等全部费用。

19.1.9本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已包括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有关工

程内容中包括的内容。

19.1.11本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采用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清单计

价表》定额,已包括了定额中规定的所有工作的内容。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19.2本工程合同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价款采用了第19.2.1款固定定额率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19.2.1固定费率:本合同约定采用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清单计价表》定额,但合同价款计算按下列约定计取:

(1)所有施工内容按定额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记取利润)和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

(2)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按定额标准执行

(3)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主要材料价格按业主给甲方的批价(如批价按批价,不批价则按施工当期信息价)进入综合单价;

(4)综台单价中的管理费按工程类别记取;

(5)在上述4条的基础上承担承包人给发包人的优惠下浮13%(业主批价的主要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并上缴给甲方7%的管理费,即合同价款=[工程量087x(定额人工费+定務机械费+不批价材料费+定额管理费+利润+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主要材料批价材料价]×0.93,税金另行商定。

19.2.2台同价款包括了本合同第19.1款项下内容外,还包括了下列范围内的险费用:上述单价及台价已包含了市场变化风险、费税波动(包括政策性调整);

此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该方法计算出的最终结果只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不包括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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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经鉴定,鉴定机构按照正常的定额计价方法计算的工程造价为26853415.58元,包括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等。

总承包人认为:

总承包人向法院提起上诉称:“鉴定机构未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方式进行鉴定,其出具的工程造价26853415元中临时设施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不应计取'。

分包人认为:

分包人辩称:“双方并没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结算工程造价时不计取临时设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公式违背了有关不可竟争费用不得调整、不得让利的规定,该公式遗漏了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劳动保险费等项目,该计算公式是一个错误公式,计算结果对分包人严重不利,不能采用。

原审判决对临时设施费、其他项目费、规定的认定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认为:

其他项目费。总承包人主张双方在分包合同有关结算条款中不含其他项目费,故对于鉴定报告中的其他项目费907015.09元应予扣减。

法院认为:“其他项目费系施工人实际施工所产生的定额费用,分包人对涉案幕墙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总承包人要求扣减该部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分包合同第19条合同价款与调整部分对分包工程价款如何计算进行全面详细的约定,在第19.1.9条以及第19.1.11条中明确本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包括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有关工程内容以及《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定额规定中的所有工作内容。

双方在第19.2.1条中约定本合同采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定额,但在计算合同价款时所有施工内容按定额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记取利润)和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按定额标准执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主要材料价格按业主给甲方的批价,不批价则按施工当期信息价;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按工程类别记取;在此基础上下浮13%,并上缴7%管理费。

在该条中就合同价款列出明确的计算公式:合同价款=[工程量×0.87x(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不批价材料费+定额管理费+利润+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主要材料批价材料价]×0.93。税金另行商定。

从上述计算方式可以看出,在近用江苏省2004年定额确定合同价款时,对组成程造价的五项费用,即分都分项工程费指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只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税金另行商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分包人认为,该计算公式遗漏了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劳动保险费等项目,违背了有关不可竟争费用不得调整、不得让利的规定,不能采用该公式计价。

对此法院认为,临时设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虽未直接按定额计取,但考虑到本案系分包工程,部分费用总包方也已承担,且双方在第19.1条中明确以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涉案工程必需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费用;分包人的劳保费及各类保险费用;分包人所有人员的现场生活费用、现场生活设施费用;分包人抢工等费用;工程施工安全维(围)护、工程的维护、现场杂物、垃圾清理、堆放、外运、排污、排水等费用。

故以该公式计算得出的合同价款是对分包工程价款的整体约定,上述三项费用虽未直接列入计算公式,但不能就此得出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中不包含临时设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三项费用。

由于计价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人主张该约定无效,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汇鑫公司鉴定报告中的临时设施费259147.17元、其他项目费907015.09元、规费8953561.94元,合计2061524.2元均应予扣除。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马楠分享:

马楠认为,虽然计算总价的公式中不包含某项项目的因子,但该约定是有效的,并不能认为该约定因为缺少计算因子就不包含某项费用。

况且合同上一条文约定的工程价包含范围也已经明确表明,计算得出的总造价,是包括承包人主张的这些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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