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解读】保险产品未尽提示义务=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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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网上购物可谓种类繁多、无所不包
越来越多的人为图方便省事,
选择在网上购买保险产品。
那么,网售保险产品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未尽提示义务是否要担责呢?
法律小贴士这就为您解答~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起保险纠纷案时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举任何证据证明投保人网购保险时,曾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赔付保险金。
案
情
简
介
退休职工赵先生是一名户外骑行爱好者。2014年7月14日,赵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包括赵先生在内的11名摩托车驾驶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某宝网某保险公司官方旗舰店在其财保浙江分公司投保了“境内个人短期度假旅游意外保险”。
同年7月19日下午,赵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连云港市区道路时因闯红灯,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赵先生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赵先生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经连云港市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张某、赵先生、某财保连云港分公司三方就这次交通事故达成协议,张某赔付赵先生医疗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依事故责任和保险约定,由某财保连云港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赵先生。事后,赵先生向该保险公司财保浙江分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该公司经审核,以赵先生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属于该保险公司《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之责任免除为由,做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赵先生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财保浙江分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6.6万余元。
案
件
裁
判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未在规定期间内到公安部门申请换领新摩托车驾驶证,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在网上将上述约定的文字以黑体字标注,并以加黑方式突出,足以引起普通阅读者的注意,且该段文字表述明确清楚,不存在歧义,能够为常人理解。据此可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裁判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案涉“境内个人短期度假旅游意外保险”系由投保人赵女士通过某宝网购买,根据一般网上购买保险常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会于购买同时下载并打印所购保险条款,赵先生称其持有的《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系其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才向其提供,符合一般生活常理。该保险公司财保浙江分公司未能提举任何证据证明投保人网上购买保险时,曾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浙江分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花费医疗费用4.3万余元。虽然赵先生与张某、某财保连云港市分公司达成8万元调解协议,但该款中,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商业险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额为1万余元,赵先生自行承担医疗费2.3万余元。
按照双方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约定,该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应承担赵先生自行承担部分医疗费2.3万余元。
终审判决某财保浙江分公司支付赵先生保险金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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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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