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

发布时间:2024-12-1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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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叶丽芳前往顺义区旺泉街道宏城花园社区,以“网络购物避坑指南”为主题开展京法巡回讲堂。讲座中,叶丽芳讲解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如何规避风险、如何维权等实用法律知识,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精彩授课。

一、网络购物合同的基本概念

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网络购物常见法律问题

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者维修,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等。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如商品各个角度的照片、与卖家沟通的记录,沟通中要清楚描述说明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其次,向卖家表达合理诉求,要求退货退款或七天无理由退货。再次,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以相关证据证明请求与事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若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可按照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确定。

注意:“假一赔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假一赔十”实际上是商家为实现促销目的,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的一种承诺,是由商家主动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商家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这时“假一赔十”的承诺成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商家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商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否则应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此外,即便商家没有为自己设定卖假赔偿的义务,消费者购买到假货亦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网络购物维权如何取证?

01

确认商家主体信息

可以在网购平台app中直接点击店铺名称查看相关资质证照等主体信息,或根据商家出具的发票等购物凭证确定商家主体信息。当无法自行获取商家的实名注册信息时,可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予以协助。

02

保存购物订单详情及交易快照

订单详情中会显示相应的商品名称、付款记录以及订单编号等关键信息,是能够确定购买事实的重要证据。可以在网购平台app中点击“我的订单”,找到相应的订单。交易快照即商品的宣传页面,也就是下单前的销售页面,会显示商品的宣传图文、参考数据、成分组成等信息,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主张事实的依据。可以在网购平通过查询相应的订单,在订单信息下面选择并点击“交易快照”,截取完整的商品销售页面,若购买的商品未下架,直接点击对应的商品也可以截取到交易快照信息。

03

保存与商家的沟通记录

与商家客服的完整沟通记录,可以作为佐证事实的关键证据,因此一定要保留好聊天记录,及相关录音资料。商品出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和商家进行沟通,反映问题。在取证聊天记录时,无论是截图还是录音,应保证连贯性和完整性,不能选择性的截取。

04

保存物流信息

物流信息可以清楚的反映出下单时间、发货时间、签收时间以及签收人的信息,这些可以作为纠纷发生时的辅助证据。在签收重要商品时,通过拍摄视频或者拍照将签收以及拆封、检查商品的整个过程留存。

四、网络购物维权案例

案例一

网购奢侈品丝巾收到假货被卖家拉黑

2021年5月12日,王某通过某二手平台咨询杨某出售的丝巾,杨某称“中古正品,老店了。二手平台付不了定金,微信付。”遂王某与杨某添加微信。2021年5月13日、5月19日、5月25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三条奢侈品丝巾,并陆续支付货款共计5850元。2021年5月25日,王某收到杨某邮寄的两条奢侈品丝巾,但王某发现该两条丝巾称重均不符合正品丝巾的重量标准且边角开线,并通过第三方平台鉴定为仿品。王某当即向杨某发送微信称:“这个不够重量,我要退货。另外未发货的那个丝巾也不买了。”杨某一直未回复,并把王某拉黑。王某投诉至某二手平台,但平台回复由于双方脱离平台进行交易,超过了平台保障范围。于是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王某与杨某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王某已经通过微信支付涉诉货款,杨某理应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货物。现王某在仅收到部分丝巾的当日即向杨某提出退货退款,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杨某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故王某有权要求杨某退还涉诉货款。法院最终判决杨某退还王某全部货款。

案例二

网购面包发霉,商家退一赔十不足千元

2020年9月21日,张某于某平台“xx旗舰店”购买全麦代餐面包一箱,实付款34.9元。该商品于2020年9月25日发货,2020年9月26日张某签收货物后食用时发现面包上存在异物,疑似发霉。于是通过平台向商家客服发送了带有黑色异物的面包图片,并发送“这是掉地上又捡起来了、还是发霉了、这么脏?”,客服表示会反馈至公司品控部门。9月27日公司人员与张某联系,按照“退一赔十”向张某转账383.9元,张某收款。随后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并要求商家按照该条文“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的规定进行赔偿,支付剩余的651元,商家拒绝赔偿。于是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与商家客服机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涉案商品实物图片及涉案商品淘宝评论截图,显示多位买家评论购买相同批次的商品出现长毛、发霉等问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从被告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张某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本案中,涉案商品经肉眼辨识即可看到面包边缘及面包饼上均存在黑色异物,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异物为食品应有的成分,或者该异物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文字:叶丽芳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 | 网购遭遇货不对板、食品变质?这堂课教你网购如何正确维权》

阅读原文

网址:京法巡回讲堂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4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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