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

发布时间:2024-12-16 05:49

社区应建设适宜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的环境,提高老年人的社区参与度。 #生活知识# #生活理念# #老龄化社会观念#

ICS 91.040.10 P 33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1607—2017 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elderly livable community 2017 - 10 - 20发布 2017 - 11 - 2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5/T 1607—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太和自在城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凡明、许锋、吴承德、胡海波、韦继基、李枝活、覃春松、梁培匡、韦富萍、 唐柳荣。 III DB45/T 1607—2017 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选址与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筑 设计、建筑设备、室内装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老年人宜居社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宜居社区 livable community for the aged 具有舒适的适老居住环境、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区。老年人宜居 社区根据性质不同可分类一类和二类: 一类老年人宜居社区:配备基本的公共养老服务设施,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体 娱乐、居家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居住社区;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专为老年人规划建设,养老设施完善,并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医疗救 助、文体娱乐等专业服务的综合性养老社区。 3.2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3.3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 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附属建筑等。 3.4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 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 1 DB45/T 1607—2017 3.5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专用建筑。老年人公寓以居住单元为单位,配套相对完整 的服务设施。一般集中建设在老年人社 中,也可在普通住宅 中配建若干栋老年人公寓。 4 选址与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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