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65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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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香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室内场所纳入法律规定的环境范围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室内环境污染的立法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室内环境的规定和制定《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有效防治室内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一、关于室内空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
一直以来,国家非常重视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在室内环境管理方面,原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明确了住宅、办公等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以及放射性参数标准;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对规定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室内装修方面,通过制定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明确了室内人造板材的甲醛释放标准,并通过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进一步加严有害物质释放限值,引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新型低毒或无毒环保胶黏剂,推动人造板及其制品产业向低醛、无醛方向发展;住建部门发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通过严格控制建筑工程中的主体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污染物释放要求,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的源头控制。
二、关于室内空气污染立法的有关情况
室内空气污染主要与建筑装修、生产生活以及个人行为等因素密切相关,目前主要通过一系列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管控,尚无专门的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相关条款不能反映室内空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体系,研究推动室内空气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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