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港区明确执行救助金制度性质 执行救助金=执行垫付款

发布时间:2024-12-20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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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07: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执行救助金是一种司法救助,具有救助弱势被执行人,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全国很多地方都设立了执行救助金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执行救助金的适用条件、资金来源、发放数额、发放程序及管理和监督等问题,但对于执行救助金的性质却无明确认识。

        天津大港区在设立100万元执行救助基金的同时,明确了执行救助金的性质是执行垫付款,确立了执行救助金的循环利用原则,对于执行救助金制度的完善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本报讯近日,天津市大港区由区财政出资100万元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必要进行救助的自然人进行救急资助。引起此间法律人士关注的是,该区同时出台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对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性质、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执行救助案件的范围、执行救助适用的条件及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详尽的规定,充分保证了执行救助金审查和发放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大港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孙建华告诉记者,该区出台的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执行救助金制度是一种“执行垫付款制度”,申请执行人在得到执行救助金的救助后,法院将对案件继续执行,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案件得到执结后,法院应将执行到的款项补充到执行救助金中来,以保证执行救助金的循环利用。为充分体现这一原则,还规定,法院在提出执行救助金发放建议前,案件承办人需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救助金的性质及用途,申请人需同意放弃对剩余钱款的追偿权利并将该权利转让给法院。对此,有关法学研究者表示,上述条款对于执行救助金制度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表述,且确立了执行救助金的循环利用原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关于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该办法明确,除由区财政每年拨款100万元外,其余由民政部门福利资金、慈善捐助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捐助补充,并再次申明资金来源,申请执行人在得到执行救助金的救助后,如果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法院对案件继续执行所得到的执行款项。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案件范围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其他不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案件。对于适用救助基金的条件,除规定符合上述所列案件范围,案件申请人为特困群体,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无履行能力等,还特别明确,人民法院已经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已超过6个月未能执行到位。王继然刘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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