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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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发挥资助育人效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同志任主任,成员由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参与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秋季开学至十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认定范围与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的标准,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综合测评出经济困难状况,从而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依据测评分值的排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一般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包括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每年秋季新生入学后,学生本人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学校认定:
各学院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如下工作:
1、组织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并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及指标量化标准》计算出每个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问卷分值(X);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得出每个申请学生的民主评议分值(Y)。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特殊群体因素。
3、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现实表现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民主评议结果,运用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体系,从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再次审核,给出学院意见分值(Z)。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情况问卷分值(X)×6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20%+学院意见分值(Z)×20%;
5、各学院根据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按所在年级进行综合排序,并以此作为困难等级的认定依据。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进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家庭经济情况问卷分值可参考上年度的测评分值;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可重新填写《调查问卷》并进行评议。
(四)结果公示:
1、公示阶段:将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前须告知全院学生公示时间、地点,并公开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电话。公示期内,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2、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建档备案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获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2、学院应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做好归档工作,建立一人一档。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国家资助体系和资助政策的宣讲和对学生的积极引导。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通过家访、谈心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做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分类指导、资助育人等相关工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帮扶工作精准度。
第十七条 各学院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工作的政治站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实做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到各学院调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工作疏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理工大学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津理工校学生〔2014〕3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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