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能源使用指标定额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2-2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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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能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重庆大学能源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能机构

重庆大学节能办公室(下称“节能办”)对全校水、电、气计量收费实行行业管理,节能办及虎溪管委会作为沙坪坝校区及虎溪校区用能管理单位,负责所管区域用户定额指标核算及下达、用户用能性质界定及费用收取工作。学校全面实施“定额包干,挂表计量,节约奖励,超额自付,违章受罚”的用能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大学A、B、C校区及虎溪校区能源用户及纳入学校管理的部分校外能源使用单位。

虎溪校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适合虎溪校区特殊情况的补充办法。

三、能源使用指标定额分配原则

能源使用指标是以保障各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等基本条件的水、电、气耗用为依据,结合学校节能目标,综合考虑各单位的差异性,采用系数K值进行调整分配。

(一)教学、办公用能指标

各单位(经费独立核算单位除外)用能分为6大类:A类 学院及机关办公人员;B类 教师;C类 教学实验;D类 统招本科生和研究生;E类 科研;F类 公共服务。其中A、B、C、D、F类用能由学校分配用能指标基本定额,教学、办公、实验等大楼内过道、楼厅、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用能不单独下达指标,已经包含在按人员下达定额指标之内。网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学生及其他非全日制统招学生教学及实验不下达用能指标。

1.用电分类基本定额

A类:学院及机关部处办公人员(含附小学校编制人员)按照学校聘用的在岗人数计算   500度/人·年。

B类:教师办公用电按照各单位实际在岗教师人数计算    350度/人·年。

C类:本科教学实验室用电按照实验室在岗人员数和实验设备处核定的实际承担计划内统招本科实验教学任务量计算,学校聘用的实验管理人员基本办公用电:280度/人·年;本科实验教学用电:0.25*K度/生·时。(K值见表1)

D类:统招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基本教学用电    统招本科生及硕士生一年级:25*K度/生·年;硕士生(二、三年级):70*K度/生·年;博士生:80*K度/生·年。(K值见表1)

E类:科研工作用电,由科研业务费支付或者单位自筹解决。

F类: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离退休处、教师发展中心、校团委,办公用电按A类计算,公共服务用电按照前三年平均用量的90%下达用电指标。其他机关部处有面向全校师生免费服务用电的,经申请核实,可参照按F类执行。

附中、附小学生不下达用电指标,A、B校区幼儿园根据招生职工子女(含三代)人数每年按200度/人下达用电指标,不另外下达职工用电指标。

表1用能调整系数K值

系数K

1

1.5

2

2.5

3.0

学院

公管学院、经管学院、外语学院、新闻学院、体育学院、法学院、管科学院、艺术学院、国际学院、博雅学院、弘深学院、数统学院、大数据学院、马院、高研院、UC联合学院、电影学院

建筑学院、计算机学院

光电学院、通信学院、物理学院、自动化学院

电气学院、土木学院、资安学院、环境学院、材料学院、航天学院、生物学院、化工学院、生命学院、药学院、医学院

机械学院、

能动学院

2.用水分类基本定额

各学院和机关部处(含附小学校编制人员)按照学校聘用的在岗教职工12吨/人·年下达计划指标。

体育学院:游泳池按照泳池容量的80%每年下达1次基本用水指标。

图书馆、离退休处按照前三年平均用量的80%下达用水指标,不另外下达职工用水指标。

附中、附小学生不下达用水指标,幼儿园根据招生职工子女(含三代)人数每年按8吨/人下达用水指标,不另外下达职工用水指标。

3.用气指标定额

学校一般不下达用气指标,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用气的单位,实行挂表计量,按照实验设备处核定的实际承担计划内统招本科教学需用量作为基本用气定额,超额部分按照标准收取使用费。

4.本科教学特殊用能

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实验室水电计费可以申报单列,经所在学院和节能办同意,申请单列的实验室每年按照实验设备处核定的实际承担计划内统招本科教学实验课数量和实际办公用能情况下达用能指标,超出指标部分由实验室自筹或者所在学院解决。

用于本科教学单台大型耗电实验仪器(功率超过15KW)用电指标可以申请单列,经所在学院和节能办同意,申请单列的仪器每年按照实验设备处核定的实际承担计划内统招本科教学实验课情况下达用电指标,超出指标部分由中心自筹或者所在学院解决。

(二)学生宿舍基本用能指标

根据《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65号)文件规定,统招本科及研究生(含成教住校学生):电5度/生·月;水2吨/生·月。

以上学生指已缴纳住宿费的计划内统招本科生(含成人教育脱产班住宿学生)、硕士生、博士生,不包括留学生、非脱产学生及短训生。学生毕业后,未使用完的指标用能不结转,也不折算成现金返还,做清零处理。

四、科研用能

根据《重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科研用能学校不下达指标,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按照实际使用量收费,在科研业务费中支付。学校对二级单位统一结算,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科研用能收费管理办法。

五、公共服务用能

(一)食堂、洗澡堂、洗衣房、宾馆、车队、会议中心、通信中心、校医院等能源使用,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二)校园清洁、绿化用水,实行“定点取水,挂表计量”,按承包单位与学校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合同中未明确的,按实全额收费。

(三)学生宿舍、教学楼值班室按80度/月下达用电指标,校大门岗亭、值班室按120度/月下达用电指标,实行“挂表计量,定额管理,超额付费”。

(四)露天球场及校园路灯照明、教室用电实行“挂表计量,用能考核”,节能管理部门采用定期或抽查的方式对上述用电管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部分。

(五)校内社区居民委员会用能,每个社区居委会按2000度/年给予用电指标,超额付费。

六、居民住宅用能

校内居民(含转供、临聘用工)用能,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七、其它用能

生产、经营、工程及转供性质的用能,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标准全额收取能源使用费,并按《重庆大学能源管理办法》规定加收管理费以及输差损耗费。

八、责任管理

(一)各办公大楼、实验大楼由使用单位作为能源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如大楼为多个单位合用,则该大楼所有使用单位作为共同管理责任人,如用能计量不能分开的,实际用能数参照各单位在该大楼使用房屋面积合理分摊。

(二)学生宿舍、教学楼、公共设施等由物业校内管理单位承担能源使用管理责任,校内单位负责人为其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能源使用指标直接下达给校内管理单位。

(三)其它使用能源单位由学校各主管二级单位作为能源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九、其它事项

(一)单位每年能源定额计算所涉职工及学生人数,分别由学校人事处、本科生院及研究生院核准提供,学生宿舍人数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核准提供。节能办及虎溪管委会根据上述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定各单位每年用能定额,并与能源使用单位核对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节能办每月查表计费,定期向各单位报送能源使用情况通知单,各责任单位若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向节能办提出复核,超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若责任单位提出异议,节能办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实、答复。

(三)节能办每季度将各单位用能情况汇总后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直接从责任单位帐户中扣缴超定额能源使用费。

(四)如遇政策性水、电、气价格调整,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

(五)校内各单位水、电、气费用分别计算,指标不互相冲抵。

(六)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节能办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能源使用指标定额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重大校〔2006〕339 号)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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