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
自然灾害救助申请指南
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和“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工作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 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 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 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个月。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
补助范围。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 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 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 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 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 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7.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 12平方米)1顶/户(一般 2-4人)、折叠床 1张/人、棉被 1-2床/人或棉衣被 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二、申请材料
1.受灾救助申请书;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受灾现场照片(全局和局部);
4.申请人一卡(折)通账号复印件。
三、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确系当年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家庭生活在冬春生活期间存在一定困难的,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
2.村(社区)民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讨论研究,确认救助对象。
3.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名单,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无异议后由村(社区)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级应急管理局部门审批。
四、发放方式
原则上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对于应急期实行集中安置、紧急生活救助及冬春救助过程中需要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若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履行程序的,事后要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并在公示中说明原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户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受灾户,并在恢复重建正式开工时拨付 50%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后 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按受灾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五、及时限
1.灾害应急救助在应急期申请。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在灾害期间申请。
3.过渡性生活救助在过渡期申请。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在恢复重建期申请。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在灾害期间申请。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在春节前申请。
7.物资救助在灾害期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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