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总会
公益慈善机构如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负责筹集和分配善款。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公益慈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捐赠管理工作,规范物资捐赠有关行为,更好开展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物资捐赠主要为实物等有形资产。
第三条 对物资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证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立中华慈善总会党委对涉及物资捐赠审核把关的制度机制,把党的纪律规定向物资捐赠管理有效覆盖,确保捐赠物资依法规范使用。
第五条 总会接收的物资捐赠资产,总会拥有处置权,其管理工作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在总会统一领导、统一分配下,由总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六条 应急救援物资管理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收
第七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总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物资,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国家各项相关标准。
总会不接收捐赠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其他不适宜接收的物资。
第八条 所捐赠物资有效期必须为到达受赠对象手中后不少于6个月,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 总会接收物资捐赠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一次性捐赠和长期捐赠分别签署协议。
第十条 接收长期物资捐赠,根据物资捐赠不同类型如药品捐赠、医疗设施捐赠等按照《中华慈善总会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华慈善总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接收一次性物资捐赠,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由捐赠方出具明确的《物资捐赠意向函》,其中写明拟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质量保证、产品运输、存储方式、是捐赠本企业生产产品还是购买所得、意向捐赠方向等,同时提供捐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生产合格证、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二)单笔物资捐赠价值不满500万元的,由承办部门充分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经分管会领导审核同意,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向捐赠方复函同意接收并签署《捐赠协议》。
(三)单笔物资捐赠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承办部门充分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经分管会领导及秘书长审核同意,报总会会长审批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向捐赠方复函同意接收并签署《捐赠协议》。
(四)捐赠方属于《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由总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开展。
(五)《捐赠协议》中需对捐赠时间、捐赠物品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接收方式、存储方式、运输方式、发放方式、发放时间、是否捐赠管理费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六)事先约定好受赠人的,可与捐赠方、受赠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第十二条 总会同意接收捐赠物资并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按照如下方式办理。
(一)按照协议约定,需在总会入库的捐赠物资,须经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总会库管人及捐赠者三人以上当场验收,清点核实无误后方可入库。
(二)按照协议约定,不在总会入库,由捐赠方直接运往受赠地的物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及协议,报总会领导批准后,向捐赠方发出分配通知书,指导捐赠方将物资运往受赠方或与受赠方约定地点。
(三)按照协议约定,境外捐赠的进口物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捐赠意向书及协议,报总会领导批准后,按照协议约定由相关单位到进口口岸配合总会办理清关、接收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后续工作。
(四)按照协议约定,由相关单位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捐赠物资,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价值认定。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原则上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按照财务、审计部门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公允价值予以认定。
第三章 捐赠物资发放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由承办部门根据《捐赠协议》,按照流程报批准后实施。
(一)单笔分发物资价值不满500万元的,由承办部门报分管会领导审核同意,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分发。
(二)单笔分发物资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承办部门报分管会领导及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经总会会长审批通过后分发。
第十五条 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受赠方,不得指定与总会管理人员、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赠方。
第十六条 捐赠物资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赠方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受赠方清点物资无误后,须向总会出具包括物资品种、数量等内容的收据,并以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向总会报告物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受赠方确认收到捐赠物资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总会须向捐赠人提供与捐赠内容、价值一致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及捐赠证书。
第十九条 总会物资捐赠按照《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行公示。
第四章 捐赠物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总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总会。总会有权依法根据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说明。但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总会说明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赠方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总会有权收回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 总会将根据协议约定对受赠方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回访。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要对捐赠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物资捐赠及时有效。同时需保存所有捐赠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单笔大额捐赠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总会主要领导或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擅自以总会名义与捐赠方商议更改捐赠意向书,改变捐赠使用方向、捐赠地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的,不按程序办理捐赠资金接收发放,以及因工作失误给总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从中谋取利益或有关联交易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十七条 所有捐赠物资原则上应在约定期间完成捐赠、接收和发放使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确实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捐赠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进行变更,同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章 捐赠物资的拍卖与变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能直接发放的捐赠物资,如字画、古董或其他不适于直接分发的物资,可与捐赠者协商,将其进行拍卖、变现。
第三十条 捐赠者出具同意拍卖或变现的确认书,由总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提交捐赠物资拍卖、变现申请,经总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拍卖,由总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汇入总会账户作为善款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原《非货币资产管理规定》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址:中华慈善总会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62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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