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李靓蕾”们,要经济补偿尽管坦荡
妇女权益保障法旨在保障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公民权益#
王力宏离婚风波中,有不少人注意到李靓蕾控诉文中关于家庭主妇的反思:
“无论是过去或是现代的女性,选择为家庭全心付出当家庭主妇,虽然实质上是属于‘无酬’的工作,但这只是家庭成员角色的分配,也是家中重要的支撑,甚至是一个全年无休,24小时多重角色(例如:保姆/老师/打扫阿姨/司机/总管/伴侣/特助等工作)。这份工作的薪酬应该加总计算(并)加上以你的能力不外出工作的机会成本。这应是所有家庭主妇透过自己努力应得的薪酬,而不是被赠与或施舍的。”
现在,家务劳动的价值正在被重视。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家务劳动“正名”,不仅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且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过,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目前仍是一个难点。
01
未被“看见”的劳动
长期以来,家务劳动的价值是“隐形”的,不受重视。
人们倾向于认为,在家里扫扫地、煮煮饭、带孩子是女性天职,相比起在外面赚钱养活一家人,家务劳动的贡献微不足道。
这几乎成为了一种潜意识。
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中,丈夫对金智英说,“那就先在家里休息一段时间,带带孩子”。在他看来,这是体贴和关怀的话语,却不料引来金智英的反问,“看孩子是休息吗?”
月嫂、家政工、保姆、厨师……都是到哪儿都能赚钱的职业,可当“妈妈”们、“爸爸”们一肩挑起所有,其贡献却难被真正认可。
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扭转这一现象有重大突破。其中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延续了《民法典》精神,侧重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但是,家务劳动如何量化,具体怎么补偿,还有待更深的探索。
02
衡量标准
主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22篇涉及今年离婚案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文书。
经济补偿数额上,各案件判决不一。法院有全部支持补偿款诉求的,有部分支持的,也有不予支持的。
今年6月,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
案件中,杨先生和齐女士于2018年1月结婚,今年3月,杨先生提起离婚诉讼。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了四个方面: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据法治日报,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
03
救济意义
通常意义上,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后在社会生存更加艰难。
若离婚后财产平等分割,看似是平等补偿,其实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的牺牲。因此,对其中一方倾斜性的保护,也体现了经济补偿的救济意义。
22起离婚诉讼中,有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具有一定代表性。
2017年9月,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2018年4月,两人生育一个儿子。2020年12月离婚。
男方结婚后,一直和父母在家务农,没有出去工作。据妻子陈述,他“夏天在自家承包地里干活,冬天无工作,在家上网打游戏”。而她怀孕后,身体差、经常生病,被丈夫和公婆以省钱为由不去医院治疗。2019年3月,她和丈夫分居后,未得到任何经济上的支持,只得透支4张信用卡看病、孩子抚养支出、日常补贴家用。
在婚姻存续期间,她为照顾老人、抚育孩子,承担了全部家务劳动,在婚姻中付出了绝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以至于离婚后一无所有,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她希望法院判决前夫支付补偿费6万元。
这起案件中不难看到一个女性的困境。结婚后,她一直在家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孩子。分居后,她因看病和家用欠下近8万元债,儿子刚满两岁时开始到当地警务站上班。离婚后,她有病在身,寄居娘家,背着债务,加上抚养年幼儿子,压力可想而知。
判决书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本地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实际,从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女方主张的6万元经济补偿,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确定为1万元。
22起涉及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例,即使加上未上裁判文书网的案例,相比巨大的离婚数据也是“小巫见大巫”,去年我国离婚登记数据就有373.3万对。
与此同时,判决的经济补偿也被网友吐槽数额畸低,“比家政阿姨的市场价格要低多了”。
新制度的颁布在初期施行过程中,难免有种种不足。值得肯定的是,通过这一制度,家务劳动不仅应该赢得尊重,也应该拿回属于它的经济价值,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未来,我们期待这项制度在不断的实践中得以细化,在经济补偿上更加合理和公平。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柴归
网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李靓蕾”们,要经济补偿尽管坦荡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679706
相关内容
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法经济学分析2024年公需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保护妇女权益、解决“被负债”、明确承认家务劳动价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解析
法律维护残疾人权益“无障碍”
绽放自我 妇女法与我们同行|长丰县各级妇联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主题宣传活动(二)
引导社会朝家庭合理分工的方向发展 ——论离婚经济补偿
规范租房市场 保障各方权益
签约金=经济补偿金?汉南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维护企业和劳动者长远利益
非婚同居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最高法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