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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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审批制度
(一)财务支出审批
局机关所有财务活动在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劳资科统一管理,单位所有经费收支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
1、局机关各科室召开会议、举办活动、采购物资等实行事先申报制度,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先斩后奏。
2、局机关所有的财务开支由分管财务局长、局长“双签字”审核、审批。
3、建立单位内部稽核制度,做到报销审批手续齐全(经手、验收、审核、审批等);建立单位内部牵制制度,做到会计岗位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印鉴分管)。
4、局机关各项重大业务和专项活动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按照程序实行先批后报制度,牵头科室提出经费申请,分管局长同意、劳资科根据年初预算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局务会同意。
5、局重大支出项目,经局长与分管领导、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分管财务局长签字,方可实施。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健全。
(二)特殊性财务支出,由局长牵头一事一议。
(三)工程款支出审批。
由施工单位依据有关合同(协议)及经监理机构核定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提出付款申请,报基建科工地负责人核实签字,经劳资科负责人审核,报局务会同意。
二、财务报批程序
(一)局机关日常费用、各项业务和专项活动经费的报批程序:
l、报销人按要求填写相应的差旅费报销单或费用报销单等,并附 (l )发票或收据,填写清楚经办人、验收入、用途等; (2)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 (3)有关文件或合同(协议),接待呈批表,维修报批单,公务差旅费审批单,行政会议纪要等,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在报销单上签字,劳资科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局长、局长审批。经审批后的票据由会计复核记账,交出纳办理付款。
2、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未经劳资科审核的票据,属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分管财务局长、局长有权拒绝审批。对劳资科审核后的票据,分管财务局长、局长认为不合规、不合理的,不予审批。
(二)基建项目资金报账程序
1、基建项目前期经费支付,由服务单位(基建科)根据合同(协议)提出付款申请,附有关合同(协议)、发票等,经劳资科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长、局长审批,并将审批后的票据交会计审核记账,出纳办理付款。
2、工程款支付,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附有关材料、合同(协议),经监理机构核定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提出付款申请,由项目经办工地责人签字,送劳资科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长、局长同意。施工单位依据由局领导审批的付款申请,以及有关合同(协议)、采购手续、财政评审报告,经监理机构核定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发票等原始凭证,交会计审核记账,交出纳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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