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离世后遗产继承引关注!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未指定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生活知识# #法律#
春节期间,明星大S(徐熙媛)的骤然离世不仅震惊了娱乐圈,也引发了媒体与公众广泛而深刻的讨论。一部分公众深切地关注着大S子女未来的监护权归属,希望他们能够在爱与关怀中健康成长;还有部分网友则将焦点放在了其遗产的分配问题上,好奇这位知名艺人的庞大财产将如何在其家人、亲友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这样的社会反响,不仅仅是对一位公众人物离世的惋惜,更深层次地折射出了人们对于财富传承、家庭责任以及法律公正的普遍关注。大S的离世,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在现代社会,尤其是高净值人群,运用各种财富管理工具未雨绸缪对生前财产进行提早规划,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家庭纷争或法律纠纷,确保爱与财富都能以最和谐、最符合逝者意愿的方式延续下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大S家族成员及其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图:大S家族图谱
徐家是母系家族,大S是徐氏家族的主心骨。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大S(徐熙媛)于1976年10月6日出生于中国台湾省台北市,家中排行老二,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她的父亲酗酒且家暴,母亲独自承担起养育三个女儿的重任。17岁时,大S与妹妹小S组成歌唱组合“ASOS”出道,正式进入娱乐圈。她们凭借综艺节目《我猜我猜我猜猜猜》和《娱乐百分百》迅速走红。2001年,大S主演的偶像剧《流星花园》风靡亚洲,她饰演的“杉菜”一角成为无数观众心中的经典,并成为“初代偶像剧女王”。除了演戏,大S还涉足电影、主持和美容领域,出版了《美容大王》一书,成为美容界的标志性人物。
大S的婚姻经历略显波折。2010年,与“京城四少”之一的汪小菲闪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这段婚姻在2021年以离婚告终。2022年2月,大S宣布与20年前的初恋具俊晔再婚,未生育子女。
名下资产超15亿台币,房产占较大比例。根据台北地政事务所公开登记信息和上海链家地产评估报告,大S名旗下房产包括:(1)2008年8000万购入上海静安区公寓,此后长期出租;(2)2011年两亿台币购入冠德远见房产,由大S离婚后单独持有;(3)2016年4亿台币购入的台北信义房产,婚后归大S,房贷由汪小菲支付。受益于台湾核心区房价近十年涨幅超50%,大S名下不动产总估值约12亿-15亿台币。另外,台媒《镜周刊》报道称,大S收藏品包括爱马仕铂金包、香奈儿古董包和卡地亚、宝格丽高级珠宝,目前市价约5000万-8000万台币。加上影视综艺版权和一些品牌活动、顾问的收入,大S名下资产约15亿-20亿台币。【1】
不同情形下,大S巨额遗产将如何分配
以下分析基于大S和具俊晔已经登记结婚,并且两名子女均为台湾籍,未购买保险、未设立信托。
(1)与现任配偶是否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
和中国大陆地区“婚后财产若无协议则归夫妻共有”不同,台湾地区“婚后财产各自保留所有权”。具体来看,台湾《民法典》夫妻财产制篇中规定,台湾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1)约定财产制需由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以合同的方式进行选择,夫妻财产约定的合同需经过登记的程序,未经登记的夫妻财产合同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废止先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合同或者改用其他约定财产制。无论是夫妻财产合同的订立、变更、废止,均需采取书面的形式。约定财产制又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两种。共同财产制下,夫妻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管理。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各保留其财产,并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之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夫妻财产制,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
(2)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在法定财产制中,以结婚为分界,结婚时属于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其联合财产。但特有财产,不在其内。联合财产中,夫或妻于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之财产,为夫或妻之原有财产,各保有其所有权。联合财产中,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之原有财产。
依据公开资料,大S的财产主要为婚前财产。如果大S与现任配偶未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则适用法定财产制。根据台湾《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之半数,归属于死亡者之继承人,其它半数,归属于生存之他方。第104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因劳力所得之财产及原有财产之孳息,适用关于共同财产制之规定。台湾《民法典》第1030-1条还规定,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夫或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因此,现任配偶具俊晔拥有婚姻存续期间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可分得一半)。大S婚前财产和另一半婚后剩余财产属于大S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如果大S与现任配偶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那么适用约定财产制。假设二人约定婚后财产采用分别财产制,夫妻各保留其财产,并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大S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扣除大S婚后债务)均作为大S的遗产,然后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2)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产税
有台媒爆料,大S在很早之前就立好了遗嘱,所有的遗产归母亲和子女所有。如果大S生前有立下遗嘱,根据台湾《民法典》继承之“遗嘱”相关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由此可见,台湾地区对于遗嘱继承有独特的“特留份制度”。根据“特留份制度”:(1)直系血亲卑亲属(在直系血亲关系中,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2)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3)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5)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因此,即使大S留有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子女及母亲,现任配偶仍可主张特留份。因大S有两名子女,其母亲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特留份制度,现任配偶可分得遗产的1/6,母亲通过遗嘱获得的财产应该扣除特留份后的剩余遗产进行执行。
如果没有遗嘱,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38 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条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与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二)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三)与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四)无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依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38 条和第 1144 条规定规定,大S的继承人包含现任配偶以及两名子女,三人一起均分遗产,即现任配偶具俊晔即可分得大S遗产的1/3。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判断,无论大S是否提前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遗嘱,依据台湾《民法典》,现任配偶具俊晔以及两名子女都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其差异仅体现在具体继承份额层面。大S母亲黄春梅作为法定继承顺序中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没有有效遗嘱特别安排的情况下,不具备遗产继承资格,这与坊间传闻的“大S希望母亲和子女继承”的意愿存在明显冲突。不过,对于大S的遗产,现任配偶具俊晔最新发声表示,“我会把我所有的权利让给熙媛的妈妈”。此外,也不排除大S在生前为母亲晚年生活作了其他安排。
就台湾地区而言,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还会给继承人带来高额的税负。依据台湾地区“遗产及赠与税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留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有价值权利),纳税义务人需在6个月内申报。应纳遗产税额 = 课税遗产净额 × 税率 - 累进差额 - 扣抵税额及利息,课税遗产净额 = 遗产总额 - 免税额 - 扣除额;遗产总额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财产,加上死亡前二年内赠与特定亲属的财产;2017年5月12日后,根据遗产净额分段计税,税率为10%-20%。根据上述分析,大S的遗产超15亿新台币,扣除免税额和扣除额,或将适用20%的最高遗产税税率。这意味着大S的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将遭受相当程度的减损。
表:台湾遗产税根据遗产净额分段计税
对高净值人士的启示
相较于台湾地区,中国大陆遗嘱继承不存在“特留份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分配遗产。但是,未事先加以精心规划的遗嘱,很容易因为遗嘱的真实性、遗嘱能力、遗嘱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而受到法律挑战。而法定继承还面临财产清理和分割困难、继承人身份难以确定、复杂的财产转移手续、继承费用较高、导致企业股权分散、财富外流等问题。而赠与适用场景有限,通常只适合人格健全且有相应财产管理能力的成年家族受益人。此外,赠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虽然对财产类别要求较低,几乎没有设立门槛,但是缺乏保值增值、税务筹划和风险隔离等功能。
因此,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仅仅依靠继承、赠与等传统财富管理工具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自身健康状况尚佳之时,综合运用保险与家族信托等其他工具对财富进行合理规划,以实现家族财富的稳健、和谐传承。保险和家族信托具有以下优势:
(1)家族保险
相比继承,通过保险方式分配家族财富,具有更多的优势。一方面,保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趸交也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可以减少对分配财富总量中现金的需求;另一方面,保险具有杠杆效应,通过较少的保费支出,可以获得较高的保险利益。此外,通过保险实现财富分配,可以避免继承方式下存在的诸如财产难以清理和分割、继承人身份难以确认、财产转移手续复杂和继承费用昂贵等问题,还可以对赠与和继承方式下可能存在的赠与税和遗产税进行有效筹划。比如,财富人士在进行财富分配和传承规划时,可以将企业传给有能力接班的后代,而对于没有能力接班的后代,可通过将资产的一部分用于配置保险,投保高额终身寿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后代作为受益人,保证其在被继承人身故后可以得到确定数量的保险金,保障未来生活。
现代保险产品覆盖了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可以有效实现对家族成员的生活型分配,满足其教育、医疗和养老需求;家族通过支付人寿保险的保费,可以有效实现对家族成员的事业型分配,满足其事业发展的需求。
不过,保险与赠与和继承方式一样,无法实施个性化的安排。将家族成员作为保单受益人,既无法在保单中事先设定其取得保险利益的限制性条件,也无法在事后限制其对已经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处分,因此很难对后代的行为按照家族价值观的要求进行引导。要想完全达到家族财富分配政策的预期效果,除了家族保险外,还需要融合家族信托等其他工具。
(2)家族信托
与继承和保险相比,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分配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实用价值。家族信托不仅可以完全规避继承分配方式下存在的容易引发家族纷争的那些财产清理、分割、转移、费用等难题,更可以与保险结合使用,对赠与和继承方式下不可避免的赠与税和遗产税进行合法筹划,应该作为家族首选的基础分配工具。家族信托的财富分配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普通的受赠人、继承人或者保单受益人有时可能没有管理能力。他们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有可能是缺乏管理财产之专业技能的人,若直接赠与或者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会导致财产的散逸和浪费。而在信托中,即便受益人没有管理能力,也可以利用受托人财产管理的技能,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此外,无论是赠与中的受赠人、继承中的继承人还是保险中的保单受益人,通常必须是已经出生的当前世代的家族成员,而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尚未出生的家族后代。这就为那些希望对未来世代的家族成员分配财富的家族提供了可行的工具。
信托还可以实现信托利益的灵活分配。无论是赠与中的受赠人、继承中的继承人还是保险中的保单受益人,一旦获得分配,即完全拥有财富,无法对其利益加以灵活安排。在信托中,委托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对家族成员自由设定利益并附加获得或者失去利益的条件。家族信托的“里程碑分配法”不仅可以帮助家族后代顺利度过人生正常成长的各个阶段,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激励家族后代为达成特定目标、追求特定成就而积极行动,保持独立性和进取心,避免陷入财富的阴暗地带。
参考文献:
[1] 范文斐,《大S突然离世,梳理大S资产版图,遗产给母亲子女还是具俊晔汪小菲?》,新识研究所,2025-02-05。
来源: 新财道财富管理
网址:大S离世后遗产继承引关注!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76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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