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公布,公职人员将失去宅基地资格?

发布时间:2025-03-15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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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依据,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利的护身符,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和乡村善治的基础性法律保证,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法律保证。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等。



具体有以下要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分,公职人员或将丧失村集体成员身份

《法案》第十八条【成员身份丧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

(五)自愿退出的;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下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或者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

其中第四条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已经明确规定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尽管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因此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表明了国家对于公职人员农村村民身份认定是持一个否定态度的。

此规定主要还是考虑到彰显对农村土地利用的公平性,公职人员入了国家编制,就可以享受编制内国家给与的各项福利性政策,就像农村村民享受有作为农村村民的福利性政策(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一样。

正是有了这种国家给予的福利,享受了国家特殊的保障,公职人员也就不再需要依赖农村土地生产生活,因此也不需要再同农村村民争土地,争这紧张的农村土地资源。

根据各地的普遍共识,失去村集体成员身份后,农村出来的公职人员,虽然还生活在农村,但已和非农村户籍人员一样,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再享有集体利益分配资格等等这些只有与农村村民身份挂钩的各项农村福利。

但是公职人员还可以依法继承村里父母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政策,还可以获得房下宅基地的暂时使用权。不过公职人员是不能离开房屋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一旦房屋被判定为不能居住的危房或倒塌后,是不可以再在原址上重建或改扩建的。腾出来的宅基地也将随之被村集体收回,再分配给村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规定丧失村集体成员身份的是“国家公务员”,而目前各地普遍规定的是“具有国家编织的公职人员”,这二者不是一个概念,国家公职人员不但包括国家公务员,还包括像教师这样的事业编制人员。因此将来成为公职人员将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范围缩小了。以前成为在编教师后也是要丧失村民身份的,但是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颁布实施后,在编教师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将不会丧失村集体成员的村民身份。

二、明确了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进一步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草案》第十九条【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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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就算村民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等,其也仍然享有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丧偶,离婚的村委会也不能就直接判定其已经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从这一点来看,《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基本延续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对类似纠纷的裁判观点,即以户籍和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考量点,重点考察当事村民与涉案村的“土地财产关系”。

这一点在第十二条【成员确认】也有明确体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

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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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尤其是在土地征收中,如果村委会以其不在该村长期生活等原因,拒绝为其分配土地权益,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并同意

《草案》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议事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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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项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在确保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可通过一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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