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苑》总第一百一十辑要目

发布时间:2025-03-15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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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总第一百一十辑要目

【资本市场】

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类型重构

缪因知(3)

2.证券市场“信息型操纵”之厘定

苗萍(24)

【公司治理】

3.性别多元化视角下的公司治理:董事会女性构成完善的选择与路径构建

丁颖君(45)

4.再论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违约救济问题

林树荣(65)

5.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变更

——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陈畅(81)

【信托法】

6.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的中国法展开

——以未来取得财产的适格性为视角

彭玺(101)

7.信托受益权禁转特约的效力设计:体系构造与立法选择

张永(117)

8.价款优先权:缘起、困境及体系化纾解

赵迟迟(134)

【国际视野】

9.冲突还是错位?

——中美证券执法冲突困境之破解

张彬(151)

10.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WM及索维姆公司诉卢森堡商业登记处案”评析

张燕(168)

【毕业论文】

11.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过程的反思

——以大都会人寿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诉讼为例

刘凯翔(181)

12.适当性义务纠纷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应用

卢伟杰(197)

13.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退市决定行为的法律性质

连婧(219)

14.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赵昊(240)

【资本市场】

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类型重构

作者: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和刑事执法频次、金额和对象范围在不断增加。但操纵市场是一个构成要件缺乏必然的内在一致性的集合概念,其表现模式具有多样性。对其进行全面类型化的重构,可以增进法理认识、优化执法,避免过多适用兜底条款带来的不安定性。操纵市场的主体具有一般性,且不与特定类型的行为相对应,操纵主体也均应具有主观故意,故基本分类标准应以客观行为为准,兼顾简明和细致两个方向的维度。基础分类标准可简化为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但各自内部再增加分类。交易型操纵包括虚假交易型、真实交易型(自主力量型和他人力量型)、利用特定时点的“半真半假交易型”。信息型操纵包括编造虚假信息型、利用信息优势型和“抢帽子”。

关键词:操纵市场;证券欺诈;证券执法;信息型操纵

2.证券市场“信息型操纵”之厘定

作者:苗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些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型操纵行为呈高发态势,但其内涵范围尚未明晰。信息型操纵以控制信息披露时点、节奏及操控信息披露内容的方式实现操纵证券价量的目的,具有信息占优性、行为主动性和决策影响直接性等特征。操纵意图、利用信息手段影响价量、达到“影响”或“可能影响”的程度,可作为锚定信息型操纵的关键要素。近似行为区分上,可通过主观意图、利用信息方式等区分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对于“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行为,可通过信息手段是否构成证券价量波动的主要作用力判断其是否属于信息型操纵。

关键词:信息型操纵;信息优势;操纵意图;复合型操纵

【公司治理】

3.性别多元化视角下的公司治理:董事会女性构成完善的选择与路径构建

作者:丁颖君(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球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表现出对董事会性别多元化的内在偏好,其原因在于董事会中男女视角交叠与经验互补能够对内提升治理效能,对外赋能社会价值。然而,基于外部社会的性别刻板印象及内部董事会缺乏外延性的双重影响,对我国女性在董事会中的叙事话语权及其经验研究仍然有限。域外董事会性别多元化的发展呈现出以挪威为代表的配额模式和以美国为典型的倡导模式,差异化的立法干预背后是国家之间历史、文化及公司治理理念的区分。对此,软法式的中间路线可以成为我国的最优路径选择。立足于我国现存做法,董事会女性构成完善的构建路径在于将立法干预与公司自治的调整边界控制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中;注意公司法体系下软法与硬法的互补互动;合理的女性董事比例设置既确保了性别配额的连续性,又有利于打破结构性障碍。

关键词:公司治理;女性董事;平等;性别配额

4.再论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违约救济问题

作者:林树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违约救济问题关涉公司法的组织逻辑,无法单独依据合同法规则作出简单的判断。公司法对表决权拘束协议的介入主要发生在救济阶段,相关违约救济手段的理论已从原有的简单化选择路径演化为精细化衡量路径、从损害赔偿逐步演进到实际履行方式。但各种实际履行的精细化路径都面临组织法逻辑的严峻拷问,对实际履行路径的过分依赖似乎是国际经验的错位移植;相反地,损害赔偿路径在组织法逻辑中仍保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被完全否定。基于此,区别于已有的观点,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违约救济路径之新体系构造应以决议是否已作出为分界,具体可归纳为:股东未投票、决议未作出的,守约方可申请行为保全,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的限制;股东已投票、决议已作出且有效成立的,守约方无法请求撤销在后决议,守约股东仅能采取实际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救济方式。概言之,对具体违约路径的判定应当紧密围绕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组织法效力逻辑展开论证,以免出现谬误。

关键词:表决权拘束协议;股东协议;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

5.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变更

——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作者:陈畅(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虽涉及公司实体法与公司登记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规范,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公司实体法的内容。把握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关系,需在概念上区分作为代表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与作为机关担当人的法定代表人、辨析法定代表人担当人(以下简称法代担当人)变更的具体表现形态,同时也应区分法代担当人与公司间两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基础性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关系的分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董事辞任与解任规则上,吸收了若干新内容,但在法教义学构成上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至于“法代担当人出缺”及其所引发的实务操作困境,仍有待将来修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法代担当人;法代担当人变更;法代担当人辞任与解任;法代担当人出缺

【信托法】

6.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的中国法展开

——以未来取得财产的适格性为视角

作者:彭玺(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是社会对稳定的财产状态、可预见与高效率的司法裁判需求的产物,内容在于辨识财产流转中信托财产的边界。在法律行为视角下,设立信托需要既有财产的要求是赠与行为要物性的体现。在信托行为被注入诺成属性之后,信托的设立不再以交付现存财产作为效力要件,仅要求财产在未来可得到特定化。未来取得的财产因能以事先登记或描述等方式获得识别,因此能成为适格的信托财产,财产确定性规则逐渐演化为财产确定可能性规则。资产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新类型财产并不违反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属于适格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否能够转化成确定的收益,委托人是否保留信托财产的处分权能并不是财产确定性原则的内容。

关键词:信托财产确定性;资产收益权;保险金信托;信托行为

7.信托受益权禁转特约的效力设计:体系构造与立法选择

作者:张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托法》规定受益权可转让、继承、偿债,但信托文件有相反约定的除外。受益权有债权属性,赋予禁转特约外部效力破坏了合同相对性,混淆了物权与债权,扩大了“禁止流通物”的范围,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应将其效力局限于信托当事人之间,其对外效力应参照《民法典》对债权禁转特约的规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大多也不影响买受人取得受益权。立法论上应参考对抵押物禁转特约登记的做法,健全受益权流转登记,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诉求。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禁转特约;区分原则;债权让与;受益权登记

8.价款优先权:缘起、困境及体系化纾解

作者:赵迟迟(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价款优先权缘起于英国不动产抵押实践,后经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对抵押物范围的扩大而获得各国普遍认可。作为一项新增制度,有关于价款优先权的立法规定略显单薄,加上司法实务经验相对有限,从而引发适用困境。体系化是《民法典》的核心特征。为价款优先权的适用纾困解难,宜着眼于体系化视角。一方面,构成价款优先权的诸要件紧密联系,彼此共同作用形成内部构成体系,既包括担保物、被担保债权以及二者间因果关系的严格限定,又有登记公示方面的特殊规则。另一方面,价款优先权的权利竞存顺位以及与相关制度的适用衔接构成外部规范体系,后登记的价款优先权仅优先于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而不包括先登记的其他意定担保物权和留置权。如若多个价款优先权竞存,宜按照登记公示的具体时间确定优先顺位。功能主义为国际动产担保立法所推崇,《民法典》也受影响,但这不足以为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的扩张适用提供充分说理。与此同时,保留所有权的必须性以及担保功能的相互重叠也为限缩适用范围提供正当理据。

关键词:价款优先权;体系化纾解;内部构成体系;外部规范体系;适用范围

【国际视野】

9.冲突还是错位?

——中美证券执法冲突困境之破解

作者:张彬(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概股监管冲突爆发以来,尽管中美两国为妥善解决中概股企业在美国持续上市问题作出一定的安排。但迄今为止,两国依然未能就中概股监管达成正式、具有可持续性的制度性安排,中概股企业在美国的退市危机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从监管目标来看,中美就中概股企业的监管存在错位,而非根本目的上的冲突。因此,中美两国存在通过友好合作方式解决中概股问题的制度空间。同时,基于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证券执法的国内法属性等考量,我国应当及时针对美国国内法构建我国的应对体系,以在满足中美两国核心诉求的基础上破解两国执法冲突之困境。

关键词:中概股;跨境执法;证券执法;信息安全

10.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WM及索维姆公司诉卢森堡商业登记处案”评析

作者:张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允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乃至社会公众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将导致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和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冲突。如何遵循相关法律原则,有效解决上述冲突,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已经成为各国在制定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相关规定时,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欧盟法院在其2022年11月22日就“WM及索维姆公司诉卢森堡商业登记处案”所作的判决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明确了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应遵循的若干法律原则。我国在制定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相关规定时,可以借鉴这些法律原则,在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和保护个人信息之间实现公正的平衡。

关键词: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法律原则

【毕业论文】

11.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过程的反思

——以大都会人寿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诉讼为例

作者:刘凯翔(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因涉及被认定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十分慎重。本文通过重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其认定的重要性以及认定对金融机构的负面影响,再结合美国大都会人寿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诉讼进行案例分析,指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流程在合法授权、程序公开、决策合理层面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正当程序;成本收益分析

12.适当性义务纠纷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应用

作者:卢伟杰(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各国不断加大金融交易中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对金融机构施加适当性义务。在美国,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范最初为证券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后逐渐扩大适用范围。在中国,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范早期集中在证券领域,现已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共同搭建的适当性义务规则体系。总结相关规定的内容,我国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本文通过北大法宝检索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并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判决全额赔付和过失相抵的案例所占比例相当,判决结果的不同体现了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一原则理解的不同。美国和中国均经历了从“买者自负”原则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原则,再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演变过程,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从逻辑推导、规范演进、法律适用角度讨论,可以推出“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的成立基础具备独立性。原则的内在逻辑可推导出三条链条组合而成的裁判思路,这一思路支持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适用时存在法律基础,同时,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并不必然支持全额赔付规则。

关键词:适当性义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过失相抵规则

13.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退市决定行为的法律性质

作者:连婧(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以及退市决定行为(以下简称交易所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争议集中在民事与行政属性之上。根据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范畴基本要素的归纳和英美法系有关判例,应从多个角度综合分析交易所监管行为的性质。根据该分析框架,交易所监管行为的权源为法律;行为内容具有管理性,行使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监管行为涉及公共领域,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监管行为实质性影响了发行人、投资者的权利,且业务规则中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不完善,应认定交易所监管行为具有行政属性,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交易所应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指引,不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退市

14.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作者:赵昊(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预测性信息固有的不准确性与主观性使其区别于事实性信息。而当前中国虚假陈述证券立法均着眼于事实性信息,并不适用于预测性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创设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方面的立法空白,但仍然在概念界定、口头预测性信息保护等方面留有缺憾。由于专门立法缺失,证券监管通常严格适用一般性认定标准追究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责任,这一做法也贯穿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当中,这是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过分责难,而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有针对性地构建特别法规则。基于此,本文区分界定规则、虚假陈述行为规则以及交易因果关系规则三个方面,详细探讨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特别法的构建路径。

关键词: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安全港规则

《金融法苑》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编,以金融法研究为对象,采用以书代刊的形式出版。自1998 年创刊至今,《金融法苑》已公开出版百辑。本刊已被列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核心刊物,并自2014 年起入选 CSSCI 来源集刊。《金融法苑》设有“热点观察”、“专论”、“银行实务与法律”、“公司与证券法制”、“财会 与法律”、“保险与法律等栏目并及时反映金融法理论、热点事件、立法与实务等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文风活泼,文字清新,深入浅出,侧重阐明事理,解决问题。作为专业特色明显的刊物,《金融法苑》在学界和实务界有着良好的影响,适合立法者、金融法务工作者、相关专业的师生阅读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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