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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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卫健发〔2023〕20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现将《贵州省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贵州省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推进贵州民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卫生管理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民宿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 民宿卫生管理的原则要求:
(一)应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四)卫生条件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民宿卫生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民宿卫生要求
第六条 周围环境良好,无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粉尘等污染源。
第七条 室内环境基本要求:
(一)环境整洁,空气质量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要求;
(二)客房干净、整洁,采光照明、通风、隔音良好;
(三)客房卫生间通风良好、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做到客离即清;
(四)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盥洗间等,并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
第八条 公共用品用具基本要求:
(一)供顾客使用的床上用品、杯具应满足顾客使用需求;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的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做好更换记录,客用物品更换记录须保留6个月以上。
第九条 清洗消毒基本要求:
(一)合理设置杯具、布草、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专间或区域;
(二)设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用具,并能满足杯具、布草、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需要;
(三)做好杯具、布草、拖鞋清洗消毒和更换记录;
(四)布草外送清洗消毒的,应索取清洗消毒机构的资质证明和相关证照,并与其签定送洗合同,做好送洗和接收记录。
第十条 保洁存放基本要求:
(一)应分别设置清洗消毒后杯具、布草储藏间或储藏柜;
(二)杯具、布草应保洁存放并有清楚标识。
第十一条 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第十二条 配置脏布草收集专用容器并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
第十三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基本要求:
(一)采购的物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
(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应遵循索证制度,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空调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基本要求:
(一)民宿经营者或负责人是民宿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等;
(四)新办理许可、许可延续及重新装修的民宿须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或贵州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等闲置资源和新建设施,构建主客共享文化,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其单栋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经营用客房面积不超过1200m²。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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