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日常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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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日常维修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及工作效率,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学校职能管理划分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日常维修是指通过修理、更换、维护、保养等手段以保证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设施、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等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的维修工作。其中包括应急抢修工作,但不包括专业设备设施等运行维保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以及列入学院年度改造、大修计划的维修项目,不包括物业负责的小型维修项目,不包含消防、安防、网络等专业设备设施维修。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凡涉及造价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日常维修项目,按照学院规定,请示上报校领导同意后作为立项依据。凡涉及造价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日常维修项目,由承办人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校园建设与管理处1万元以下日常维修论证书》(附件1),就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阐述和论证,经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为立项依据。经论证复杂的,应及时向处长、处党政联席会、处务会报告。
第四条 立项依据可包括物业公司提出的超出小型维修范围的工作联系函;包括各类维保单位提出的不属于维保合同范畴的维修建议;包括各科室、项目承办人等在日常工作中巡查、发现等认为确有必要进行维修的请示报告等;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提出的,又非属物业范畴的工作联系函;包括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临时需求等。
第三章 维修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维修单位的确定应依据《中央音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院发[2023]9号)或《校园建设与管理处10万元以下采购管理规定》(建管发[2023]7号)执行。
第六条 日常维修所须的电料、综合材料及保洁等应从学校入围供应商库(合同期内)中以最低价原则选择,特殊及紧急情况可报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监理的确认
第七条 日常维修项目应当委托审计处指派第三方监理单位,小于1万元以下日常维修项目,项目承办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或指派物业公司履行监理职责。抢修项目必须委托审计处指派第三方监理单位。
第八条 履行监理职责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或物业公司应对所监理项目的预算报价或结算报审做好合理性、合规性等审核,并出具意见签字盖章。
第五章 验收
第九条 日常维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项目承办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如有)、物业公司进行验收确认,执行签字盖章手续。(验收单详见附件2)
第六章 项目的结算与支付
第十条 大于1万元(含)维修项目应依据《中央音乐学院合同及协议管理办法》(院发[2023]8号)签署合同,应依据日常维修或抢修项目的性质签署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
第十一条 凡维修项目中涉及洽商等应按照《中央音乐学院工程设计变更与洽商管理办法》(院发[2022]2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小于1万元的日常维修项目,项目承办人和监理单位(物业公司)应对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情况复杂的,可申请结算审计。大于1万元(含)的维修项目均应进行结算报审。抢修工程应按照《抢修工作流程》(建管发[2021]2号)执行。
第十三条 凡委托审计处进行结算审核的项目应以四方确认的审定金额进行项目款项的支付。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应按照监理(物业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进行款项支付。
第七章 项目保修及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人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须做好日常维修项目的保修期约定,并在验收工作中予以明确记载和确认。
第十五条 日常维修、抢修项目均应由项目承办人依据立项、合同签署、洽商、验收、结算等时间顺序完善项目的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附件2:
日常维修项目验收单及交付使用记录
网址: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日常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83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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