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特辑丨2024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5-03-30 12:12

教育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任务 #生活常识# #家庭常识# #婚恋婚姻#

编者按

家事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践行,更是将“司法为民”理念落到实处的关键举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海门法院精选去年审结的6件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两期进行发布。愿这些带着司法温度的案例,能为您维护家庭和谐提供有益指引。

1

“关系亲密”破裂后索要转账被驳回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与被告王某(女)是山东老乡,均在海门以种植蔬菜为主。双方曾关系亲密,后因故不和。2020年至2022年间,周某多次转账给王某,金额从500元至20万元不等,逢年过节更有1314、520等特殊数字红包。双方不睦之后,周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18400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及钱款交付行为。当双方存在亲密关系等特殊身份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账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时,应当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亲密关系,经济往来并不单一,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存在明显差异,应着重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抗辩理由,但是并不因此免除原告就案涉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从未明确“借”与“还”的问题,因此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最终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的情形与该条规定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出借人除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

外恋转账表示爱意,妻子要求返还,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赵某某自1998年登记结婚。2021年,赵某某结识张某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21年至2024年赵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转账,总计转账金额23万元。2024年李某发现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关系后,认为张某某收取的赵某某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遂至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张某某返还赠与钱款23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赵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某未经配偶同意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认定赵某某赠与款项的行为无效,张某某应返还受赠财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当庭返还了其与赵某某互相转账的所有差额。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该案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侵害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认定无效,受赠者应当予以返还。

3

父母可立遗嘱由他人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

家住海门的关某于2016年去世,原告是关某的弟弟,被告瞿小某是关某与前夫瞿某的儿子。2016年关某因病住院期间,立下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离婚后出国务工,于2013年购置了房产,现住院期间希望儿子瞿小某前来探望及料理后事,但均未有结果,万般无奈立遗嘱将自有房产给弟弟,同时要求弟弟对其余生负有生活上的照顾及经济上的负担义务,直至终老。后原告及其家人照顾、护理关某直至其去世,关某的后事亦由弟弟负责处理。另,关某与瞿某离婚时,约定瞿小某随瞿某生活,关某每月补贴生活费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瞿小某独立生活时止。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该案中,关某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作为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弟弟继承,并约定了弟弟应当承担的义务,属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关某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原告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已经履行了遗嘱所附的义务,故原告有权按照遗嘱继承关某的财产。被告抗辩关某立遗嘱时其尚未独立生活,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案中,关某去世时瞿小某已经年满21周岁,并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故被告瞿小某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离成立。判决作出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爱是一场双方的奔赴,母子亲情也是一样。夫妻感情破裂,难免会影响子女的心理安全感,但父母离异并不代表对子女照顾责任的缺失,反过来一样,子女未能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也不代表其关系淡薄,断绝往来。关某因多年与儿子疏离,亦未能在临终前享受子女关爱,亦属无奈。人间冷暖,如饮水自知,每个破碎家庭背后都有各自的难言之隐与辛酸不易。但回归理性,遗嘱自由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的重要体现,作为成年子女的瞿小某同样也无法干预其目前自由处分生前财产。希望当下的每段感情都能被珍惜,无论亲情、友情、爱情。

原标题:《三八妇女节特辑丨2024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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