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属性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一、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注意事项
1、返还彩礼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军人的复员费等的处理原则办理。
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照顾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2)补偿原则:一方付出较多;
(3)赔偿原则;一方有过错,补偿也发生在两个分别的财产主体之间,其与赔偿的区别在于其与过错无关;
(4)帮助原则:一方生活有困难时。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是父母的意思,不以夫妻另一方接受或不接受为条件;购房出资的全部或大部分均由父母支付。
5、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成立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之日。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登记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增加共有财产及促使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即使在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亦有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及减损现有财产价值的义务。放弃可得利益,是消极的财产减损行为,亦违反了夫妻义务。放弃可得利益的行为,对外可发生法律效力,对内也应产生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在离婚时以对财产减少负有过错为由少分财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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