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美满一生个人护理保险

发布时间:2024-11-06 08:36
长期护理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59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

老年护理保险金 6000元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60周岁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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